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18 证券简称:嘉凯城 公告编号:2015-062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29日下午2:40
网络投票时间: 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7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8日下午3:00 至2015年7月29日下午3: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2日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欧美中心B座19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边华才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共13人,代表股份1,284,789,10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1.211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4人,代表股份数1,284,337,20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1.18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9人,代表股份数451,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5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和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年1月16日)关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对报告期内(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了《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284,782,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95%;反对股数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5%;弃权股数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952%;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48%;弃权0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政策,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2012年1月1日至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出具了承诺函,并承诺若因违反《承诺函》中承诺和保证行为对本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284,782,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95%;反对股数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5%;弃权股数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952%;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48%;弃权0股。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国有资产做大做强、发挥各自专业管理能力的总体要求,为有效发挥本公司与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大集团”)在房地产开发、商业物业经营、酒店管理等方面专业管理优势,公司与国大集团就相关项目签署委托开发、委托管理和股权托管协议,具体如下:
1、公司与国大集团控股子公司南通浅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台国大镕丰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及开发协议》,分别将浅水湾名门世家和国大?容园两个项目委托本公司进行开发管理;
2、公司与国大集团签署《新昌世贸广场有限公司51%股权托管协议》,国大集团委托本公司行使新昌世贸广场有限公司51%股权相关的各项股东权利;
3、公司与国大集团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将湖州太湖雷迪森温泉度假酒店委托国大集团进行管理。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35,652,0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84%;反对股数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16%;弃权股数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952%;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48%;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胡英、周媛媛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