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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封闭期初,本基金首先对回购利率与短债收益率、协议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封闭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其次对各类金融工具在封闭期内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较,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各类金融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2、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封闭期初,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几家银行进行协议存款投资,注重分散投资,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3、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封闭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封闭期初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反之,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其次,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根据资金头寸,安排相应期限的回购操作。
4、短期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基金管理人根据各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与封闭期的匹配程度,挑选适当的短期债券进行配置,并持有到期。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本基金将采取谨慎投资策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上,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略。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普通债券型基金。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7月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3月26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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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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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应取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对于理财债券型基金,只要其投资的市场(如银行间市场)可交易,即可视为交易日。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不适用。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说明
不适用。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不适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已暂停运作,资产负债均已清算。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已暂停运作,资产负债均已清算。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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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内各项数据均按报告期内的交易日统计。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说明。
不适用。
(3)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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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6月18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3月26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天弘季加利理财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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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弘季加利理财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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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3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3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2、2015年3月26日,本基金第三期运作期到期后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 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 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各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月30日公告的《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对管理人概况、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信息及公司部门设置、主要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等情况进行了更新;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根据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内容做了相应的更新;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增加了新的代销机构;
4、在“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按有关规定补充了本基金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5、在“十三、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基金业绩数据,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6、在“二十五、其他应披露的事项”部分,对本次更新内容期间的历次公告进行了补充。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