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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5-061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7月30日(周四) 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2015年7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3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工业区3号迎宾大道1号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智彪先生因公出国,授权副董事长胡智雄先生主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6,790,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374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琦、李昊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6,790,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374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010,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因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尤敏卫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故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2、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790,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790,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790,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蒋旭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790,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张琦律师、李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