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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1    证券简称:新和成   公告编号:2015-026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7月30日下午2点

      4、现场会议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

      5、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胡柏藩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总数664,288,8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0044%。其中第1、2项议案关联股东胡柏藩、胡柏剡、石观群、王学闻、周贵阳、崔欣荣、董小方、叶月恒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20,806,746股,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3,482,1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93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803,8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37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6人,代表股份总数为663,427,8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9254%。其中第1、2、项议案关联股东股东胡柏藩、胡柏剡、石观群、王学闻、周贵阳、崔欣荣、董小方、叶月恒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20,806,746股,实际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2,621,1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14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860,9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91%。

      四、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643,482,10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 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29,803,848股同意,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 0股弃权。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643,482,10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 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29,803,848股同意,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 0股弃权。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1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SJ2015H0544号

      致: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成”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新和成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和成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新和成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5年7月30 日下午2点;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昌大道西路418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2015年7月23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持股数共计663,427,895股,约占新和成总股本的60.925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股份共计860,956股,约占新和成总股本的0.0791%。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议题被列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议案所涉关联股东等已回避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5年7月30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周剑峰

      签署:

      承办律师:傅肖宁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