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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意向书公告
    2015-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实业 公告编号:2015-061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意向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意向书简要内容:公司拟出售所持控股子公司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山东嘉华盛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受让上述股权

      ◆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但需履行其他相关审批程序,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山东嘉华盛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嘉华”)于2015年7月30日签署了《转让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意向书》。《转让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交易双方

      1、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山东嘉华盛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嘉华盛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7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转让的标的股权

      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50%股权。

      三、意向书主要条款

      1、转让价格

      本意向书签订后,以由山东嘉华聘请并经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资产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转让股权的价格。

      2、付款方式

      以现金方式付款。

      3、意向金

      山东嘉华于本意向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贰仟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意向金。如届时双方达成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则该意向金转作股权转让款,剩余股权转让款由山东嘉华按协议约定方式支付。如未在2015年8月31日前(或经双方另行确定的协议日前)达成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则该意向金(本金)由公司在协议日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山东嘉华。

      4、独家磋商期

      在双方签署本意向书且山东嘉华将本意向书约定的意向金汇入公司的账户后30日内,山东嘉华应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并在尽职调查结束后确认是否购买及与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前述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上述期限即为山东嘉华独家享有购买意向标的的排他性独家磋商期。

      5、其他

      (1)山东嘉华与公司就尽职调查签署保密协议。

      (2)山东嘉华指定由自身或其聘请的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尽职调查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公司予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山东嘉华承担。山东嘉华在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前须与公司充分沟通,同时将一份调查报告交公司备份。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山东嘉华尽职调查将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3)目标公司正式的审计和评估报告必须在2015年8月31日之前完成,该项工作由山东嘉华负责协调。

      (4)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双方将于2015年8月31日(或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日期)前完成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如届时未能达成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则本意向书终止。

      6、意向书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意向书经双方签字及盖章且山东嘉华支付意向金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意向书。

      四、风险提示

      上述意向书的签署,仅确定双方的合作意向,股权转让的实施需要签订正式的协议或合同,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等前置程序(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因此,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以上事项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适时披露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