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68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就与绍兴市上虞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房产”)、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房产”)的买卖合同纠纷于近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上虞房产和佳源房产名下财产。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被申请人一:绍兴市上虞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菘厦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仲雪芳
被申请人二: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兴市中环东路2297号
法定代表人:沈玉兴
(二)基本情况
2014年6月19日,公司与浙江泽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泽惠”)签订了《镍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浙江泽惠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货物运到指定港口,最迟交货期可延迟15天。同日,上虞房产和佳源房产各向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为浙江泽惠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向浙江泽惠支付了预付款2,970万元,但浙江泽惠并未按约履行发货义务。根据《镍矿买卖合同》约定,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浙江泽惠仍未交付合格货物的,合同自交货期满时自动解除,浙江泽惠应在合同解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公司已支付的全部预付款和相应违约金。然而,公司多次催款均未果。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向法院申请查封担保方上虞房产和佳源房产名下共计3,100万元的财产。
2015年7月27日,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虞房产和佳源房产名下财产3,100万元。
(三)保全的执行情况
2015年7月29日,法院已对上述两名被申请人名下3,100万元的财产完成了查封。
二、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前财产保全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雨诉保字第21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