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公告编号:2015-053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7月3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7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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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田振清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李成言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杨锟出席;其他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1.01、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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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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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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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5、 议案名称: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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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7、 议案名称:本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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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议案名称: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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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议案名称: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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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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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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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均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的2项议案(含议案1的9个子议案)已全部审议通过。
3、以上议案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投票服务平台提供。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京龙、赵鑫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编号:临2015-054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15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详见2015年8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5-053)。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92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每股8元,即以每股8元或更低的价格回购股票。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92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8元/股的条件下,最大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7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四个月,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或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依其约定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14日,每日9:30—11:00、13: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7层
联系人:邢林霞、张林
邮政编码:100022
联系电话:010-65636620
传真号码:010-85172628
3、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