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2015--079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
裁定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37号、第337—2号。
●珠海金正电器有限公司(被宣告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以下
称“珠海金正电器”)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近日,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37号、第337—2号。
因珠海金正电器与中国教学仪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9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09号(详见公司发布的临2015-037号公告)。本公司针对该判决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教学仪器分别于2015年6月17日、2015年6月29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置换财产保全的担保物以及撤回对本公司所有财产保全措施,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下达民事裁定书。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1年7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公司为原子公司珠海金正电器欠中教仪器800万元货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拟向法院提请珠海金正电器破产。珠海金正电器2012年10月31日后已列入被宣告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本公司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详细内容见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
2014年7月,因上述事项,中国教学仪器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珠海金正电器与本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财产作担保,要求对珠海金正电器及本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分别下达民事裁定书(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09号、第409-1号、第409-2号、第409-3号。裁定对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9号房产予以查封(轮候),查封限额为400万元;对本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400万元;对本公司的房地产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400万元; 对本公司在广西山水盛景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400万元(查封期限:2014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止)。
对中国教学仪器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物的位于斗门区乾务镇五山虎山村(朗仔角)的土地(证号为C6576758号,权属人:珠海市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查封。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临2014-126号公告)
2015年4月9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09号,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1,420,180.63元;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420,180.63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在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在800万元范围内产生的违约金(以80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中国教学仪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014元,由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其中71,462元由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和被告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临2015-037号公告)
本公司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法院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37号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教学仪器提出置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斗门区井岸镇安捷旧货行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2002023119100105025中的存款资金,冻结金额以400万元为限;
2、解除对珠海市广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白藤六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码C5628271)的查封。
上述资金冻结期间为一年,在保全期间不得转移。
(二)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37—2号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教学仪器提出撤回保全的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不违法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91号房产的查封;
2、解除对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原市平阳路130号(证号199820063)、太原市水西关南街南一巷土地(证号199600031)和太原市迎泽大街291号土地(证号199700071)使用权的查封;
3、解除对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开设的68010154700000647账户存款的冻结;
4、解除对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在广西山水盛景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冻结;
5、解除对斗门区井岸镇安捷旧货行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中心南支行开设的2002023119100105025账户存款的冻结。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为珠海金正电器欠中国教学仪器800万元货款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已在2012年底全额计提担保损失。
公司认为,作为珠海金正电器欠中国教学仪器800万元的担保方,只应在8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