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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央行公布互联网支付业务征求意见稿 支付机构或向平台型公司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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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公布互联网支付业务征求意见稿 支付机构或向平台型公司转型
    2015-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高翔 ○编辑 长弓

      

      支付究竟是目的,还是工具?随着央行一纸互联网支付业务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未来支付的应用场景和沉淀数据,或许比支付本身要重要得多。

      7月31日临近傍晚,央行在其官网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当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如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5000元;如验证要素不足两类,单日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元。综合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消费类支付账户不超过10万元。

      中金公司银行业研究团队认为,《管理办法》强化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的区别,强调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小额便捷的定位,但还未对NFC的支付方式作出规范。虽对账户余额付款作出了限制,但绝大多数日常交易是在当前限额内发生的,例如余额宝到二季度末的户均余额只有约2800元。未来,银行账户体系仍是主体。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征求意见稿于2014年3月曝光。彼时的版本也对个人支付账户的转账和消费作出了限额管理:单笔转账不超1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年累计转账额不超过1万元;单笔消费不超过5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消费金额不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客户应通过银行账户办理。

      如若《管理办法》中的限额管理正式施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打击是不言而喻的。一家上规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总裁表示:“限额管理对某些业务来说是具有摧残力的,如理财和大额支付,基本没有市场了。”

      针对支付额度限制,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于7月12日在“2015·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上表示:“这是一种结构化的安排,既是对客户的保护,也是对从业者的保护。在一些安全因素还未达标的情况下,通过机制安排能防范一些风险。既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账户要实名制,那么支付机构的账户或银行的电子账户就得落实。目前,支付机构的实名制落实还得依托银行去做,能否达标还要打一个问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额度限制,也是一种不公平,容易造成好的向低的看齐的现象。”

      东方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剑分析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最初是一个大网关(通道),本质是银行存款的划转,交易信息仍由银行掌握,称不上什么革命,但给用户带来了便利性。但后期用户能在支付公司开设虚拟账户(相对银行账户而言),如果买卖双方都在支付公司开有账户,他们之间的结算就可以绕开银行和清算组织,打破了央行长期坚持的“支付-清算”二级体系。因此,央行此次重点整顿了支付公司虚拟账户的余额支付行为,主要整顿方式即为实施限额管理,意图是控制虚拟账户余额,严格资金总量管理。

      中金公司银行业研究团队认为,互联网支付小额便捷支付的定位符合国际监管潮流,虽然还会有博弈和技术细节修改,但监管原则已定。《管理办法》一旦实施,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回归本职而不是变成银行。大的支付机构会发展得更好,可能是方向是平台型(如扩展征信、互联网信贷等),通过增值服务收费。单纯的支付业务利润率地下,小型机构的生存会更加困难,行业将面临整合。

      王剑认为,支付公司的商业模式生变,很难借助余额谋利,也很难通过收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因此可行的方式是做行业整合者。一种互联网思维的方案是:积累交易场景,挖掘大数据金矿。而积累交易场景的常见做法又是整合行业资源。从行业中要数据,数据反哺行业,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