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5 证券简称:同仁堂 公告编号:临2015-026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含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8元;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8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6日
●除息日:2015年8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6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371,470,2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每股税前红利0.22元
4、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8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5、关于扣税的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9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9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2元。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6日
2、除息日:2015年8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8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流通股股东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余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部门:本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贾泽涛 李泉琳
联系电话:010-67020018
联系传真:010-67020018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