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亚星化学
股票代码:6003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18层2-1802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峰会1801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8月 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化学”)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亚星化学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亚星化学的权益系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持有的亚星化学40,000,000股股份所致。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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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光耀东方商业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18层2-1802
法定代表人:李贵斌
注册资本:4,050万元人民币
注册号:110108006370428
税务登记证号:110108758717443
组织机构代码证:75871744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自2003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家庭劳务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设计;电脑动画设计;销售日用品、服装、针纺织品、五金、交电、通讯设备;出租商业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峰会1801
联系电话:010-8855777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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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李贵杰为李贵斌弟弟、李烨东为李贵斌儿子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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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李贵斌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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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贵斌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李贵斌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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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贵斌通过他人代持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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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代持股东李洪达、郑长超分别持有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40%股权;
注2:代持股东王莉持有天津鑫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注3:代持股东刘博持有天津鼎成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99%股权;
注4:代持股东陈华箱、王晓霞分别持有聊城市鑫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0%、40%股权;
注5:代持股东陈鹏持有聊城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0%股权;
注6:代持股东甄廷华、高景瑞等17个自然人持有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注7:代持股东甄廷华、高景瑞等18个自然人持有山东利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100%股权;
注8:代持股东刘景红持有上海鹏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注9:代持股东霍恩宁持有北京天佑万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注10:代持股东张慧、张昊分别持有北京汇众智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5%、5%股权;
注11:代持股东李晓琳、张昊分别持有北京华信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5%、5%股权;
注12:代持股东黄芳华、刘兰芳分别持有山东聊城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66.44%、33.56%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3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光耀东方商业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家庭劳务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设计;电脑动画设计;销售日用品、服装、针纺织品、五金、交电、通讯设备;出租商业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光耀东方商业目前主要业务为持有商业物业,出租收取租金。
光耀东方商业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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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耀东方商业最近三年未经审计财务报表请见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光耀东方商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李贵斌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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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光耀东方商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李贵斌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光耀东方商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李贵斌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形。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收购方式,成为亚星化学的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拟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机构决策,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盈利能力与现金流状况,实现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保值增值。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亚星化学股票的可能。若今后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亚星化学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5年7月27日,光耀东方商业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收购亚星集团持有的亚星化学4000万股股份事项;
2、2015年7月30 日,光耀东方商业与亚星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亚星化学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亚星化学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亚星集团持有的亚星化学的4,000万股股票,约占亚星化学总股本的12.67%,将成为亚星化学第一大股东。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5年7月30日同亚星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亚星集团持有的亚星化学4,000万股股份,受让价格为人民币9.392元/股;股份转让总价为37,568万元。
1、转让标的
(1)亚星集团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光耀东方商业转让其所持有的亚星化学股份4000万股。
(2)双方确认:亚星集团转让和光耀东方商业受让的本协议约定的标的是亚星集团所持有的亚星化学之股份,包括与亚星集团所持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董事委派权、资产分配权等亚星化学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2、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之100%,即:人民币9.392元/股;股份转让总价为人民币375,680,000元(大写:叁亿柒仟伍佰陆拾捌万元整)。
3、转让价款支付
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光耀东方商业向亚星集团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股权过户
在光耀东方商业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1)由亚星集团、光耀东方商业负责提供所有办理该股份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该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2)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3)在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光耀东方商业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光耀东方商业已合法拥有股权的法定证明文件。
5、亚星集团的义务
(1)向光耀东方商业提供为完成本次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亚星集团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以及签署为完成本次协议股份转让依法所必须签署的各项文件。
(2)根据《证券法》和有关法规及时依法自行或提交亚星化学董事会披露本次协议股份转让的内容。
(3)本协议约定的由亚星集团履行的其他义务。
6、光耀东方商业的义务
(1)向亚星集团提供为完成本次协议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光耀东方商业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并签署为完成本次协议股份转让依法所必须签署的各项文件。
(2)根据《证券法》及有关法规及时依法披露本次协议股份转让的内容。
(3)本协议约定的由光耀东方商业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亚星集团持有的标的股份中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情况。该等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款,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3、出让人亚星集团在亚星化学中拥有权益的其他股份未做其他安排。
第四节收购资金来源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光耀东方商业用于本次协议收购亚星集团持有的亚星化学4000万股股份的货币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适时对上市公司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开拓新的业务,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二、资产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对亚星化学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计划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员工聘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分红政策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业务和组织机构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亚星化学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亚星化学《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亚星化学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自己股东权利的同时承担股东相应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二、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亚星化学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持有的其他控股、参股子公司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亚星化学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其股东地位损害亚星化学的利益。
三、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亚星化学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尽量避免与亚星化学发生关联交易,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亚星化学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亚星化学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的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亚星化学作为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亚星化学《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不会利用亚星化学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和便利谋取不当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亚星化学及亚星化学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除本次协议收购亚星集团持有的亚星化学部分权益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进行过以下交易: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过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情况;
4、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事项外,没有任何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停牌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光耀东方商业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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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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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重大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节其他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监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停牌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关联方在报告日前24个月未发生交易、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资料;
13、财务顾问意见。
二、备查地点
1、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斌
2015年8月1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冯文敏
项目主办人:
钱亮 洪亮福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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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收报告书及其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斌
签署日期:2015年8月1日
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减持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亚星化学
股票代码:600319
信息披露义务人: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899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899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五年八月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报告书的签署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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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9年9月18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曹希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13878.4548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70700018020066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氯化聚乙烯、烧碱、盐酸、液氯、废硫酸、氢气、水合肼、ADC发泡剂、化工设备、化工机械及其它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的国内批发;检验焊接气瓶;化工新技术、新材料的科研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压力容器(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容器);汽车普通货运、危险品货物运输(仅限2类3项、4类3项、8类)及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限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联系电话:0536-85918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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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满足自身战略发展的需求。
本次权益变动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亚星化学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15,232,7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3%。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减少亚星化学股份的可能。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19
股票种类:A股
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
持有数量:55,232,797股
持股比例:17.5%
第五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售亚星化学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变动前持股数量(股):55,232,797
占总股本比例(%):17.5
变动后持股数量(股):15,232,797
占总股本比例(%):4.83
第六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无买卖亚星化学股票的情况。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2、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曹希波郑重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股权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亚星化学证券法律部,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www.sse.com.cn。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曹希波
日期:2015年8月1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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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15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