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69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于2015 年7月22日和2015年7月23日陆续收到股东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3%)的2份《关于提议增加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分别提议将《关于拟出售公司存量船舶的议案》和《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经审核后认为: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8月3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2日至2015年8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日15:00-2015年8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A座4楼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主持人:王树华先生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9,566,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9,533,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3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王树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沈玮律师、祝静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豁免履行承诺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豁免履行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47)。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方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172,997,6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15%;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568,949股,其中赞成票26,568,9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票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48)。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9,566,565股,其中赞成票199,566,4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95%;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票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0%;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出售公司存量船舶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出售公司存量船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58)。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9,566,565股,其中赞成票199,566,4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95%;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9,566,565股,其中赞成票199,566,5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票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沈玮律师、祝静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70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7月20日,以书面、传真方式发给公司七名董事,会议于2015年8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七名,实际出席董事七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张顺福先生(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选举张顺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选举董事张顺福先生、高松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选举张顺福先生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选举董事张顺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选举董事高松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71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债权债务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法院申请明德重工破产重整的议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了公司对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破产重整的申请。2015年2月13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办理了债权申报登记手续。2015年3月14日,明德重工破产重整案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15年7月8日,公司收到明德重工管理人送达的《通知》,明德重工管理人决定收回公司在明德重工破产重整阶段的生产经营管理权,终止公司意向投资人资格。
其后,公司获悉明德重工管理人经法院批准适当延长重整期限,并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意向投资人。然而,经公司反复研究,根据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确实已无力调动资金来继续对明德重工的重整,故公司决定不参与本次意向投资人的招募。由此,公司将不再作为意向重整方对明德重工进行破产重整。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7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155)。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获悉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根据明德重工管理人的申请,已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裁定:终止明德重工重整程序并宣告明德重工破产。
三、对公司的影响
若公司在与明德重工合作项目下无法按约定向国外船东交船,则公司须退还船东预付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共计约8亿元,从而使得公司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压力。
明德重工现已被宣告破产,如所有抵押资产全部无法使用或变现,且所有自然人保证均无法实现,以及明德重工、南通润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资产亦全部无法使用或变现用于偿还公司债权,则最大将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约29亿元。由于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已经对明德重工项目计提了约10.12亿元的坏账准备,若明德重工最终给公司造成约29亿元的损失,则将减少公司2015年度及后续年度净利润约18.88亿元。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