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5-041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14
●优先股简称:中原优1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本次挂牌总股数:3,400万股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15年8月10日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97号)核准,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高速”、“本公司”或“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00万股优先股,一次发行完成(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类型及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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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6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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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7月1日出具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5]第350ZA0041号),验证发行人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371,110,000元,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截至2015年7月1日,中原高速本次发行后普通股总股本为人民币2,247,371,832元,代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2,247,371,832股,均为无限售条件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优先股34,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共计人民币3,400,000,000元。
2、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2015年7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二、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97号)、《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原高速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3,400万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发行对象为6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次优先股采取固定票面股息率,票面股息率为5.80%,在存续期内不变。本次优先股的股息率不高于发行前本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7月1日出具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5]第350ZA0041号),截至2015年7月1日止,中原高速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371,110,000元,中原高速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
本公司认为,中原高速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条件。
三、本次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5]1295号)同意,中原高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将于2015年8月1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中原优1
2、证券代码:360014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万股):3,400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申报将不予确认。
四、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中原高速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认为,中原高速本次申请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同意推荐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五、法律意见书
中原高速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嘉源”)作为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嘉源就中原高速本次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嘉源认为,中原高速本次发行的3,400万股优先股股票申请于上交所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5日
●报备文件
(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法律意见
(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申请转让保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