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网金融A与网金融B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之网金融A与网金融B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三种: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建信网金份额”)、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场内简称“网金融A”)、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场内简称“网金融B”)。其中,网金融A份额与网金融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建信网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建信网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建信网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建信网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建信网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建信网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网金融A份额与网金融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7、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建信网金份额与网金融A份额、网金融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建信网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网金融A份额与一份网金融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网金融A份额与一份网金融B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建信网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8、定期份额折算
在网金融A份额、建信网金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12月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网金融A份额、建信网金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对于网金融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网金融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1月30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建信网金份额分配给网金融A份额持有人。建信网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建信网金份额将按1份网金融A份额获得新增建信网金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建信网金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建信网金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网金融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9、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大于1.500元时,本基金将分别对网金融A份额、网金融B份额和建信网金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网金融A份额和网金融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网金融A份额、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当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于或小于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网金融A份额、网金融B份额和建信网金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网金融A份额和网金融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网金融A份额和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10、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5年8月3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04,018,425.34份,其中,建信网金份额为248,349,485.34份,网金融A份额为77,834,470.00份,网金融B份额为77,834,470.00份。
11、截至2015年8月3日,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网金融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07元,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0.9993元。
1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其基金代码:网金融A(基金代码:150331)、网金融B(基金代码:150332)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网金融A为77,834,470.00份;网金融B为77,834,470.00份。
14、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5、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8月10日
16、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7、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33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5 年7月13日至2015 年7月24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本基金场外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场外代销机构及第三方销售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本基金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人民币403,974,568.06元,确认份额(不含利息转份额)403,974,568.06份,利息结转份额43,857.28份,总确认份额为404,018,425.34份。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其已结的银行利息已于2015年7月3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55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04,018,425.34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为248,349,485.34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155,668,940.00份,场内份额按照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网金融A份额和网金融B份额。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5年7月30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7月31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7月31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04,018,425.34份。
(二)建信网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建信网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2015年8月10日。
(三)网金融A份额与网金融B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38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8月1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础份额简称及代码:建信网金融分级,场内简称:网金融,基金代码:165315
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及代码:网金融A,基金代码:150331;网金融B,基金代码:150332。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网金融A份额为77,834,470.00份,网金融B份额为77,834,470.00份。
6、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网金融A份额与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网金融A份额与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托管在场外的建信网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选择将建信网金份额分拆为网金融A份额和网金融B份额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已自2015年8月5日起,开通本基金建信网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具体内容见相关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安排: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决定自2015年8月5日起,开通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见相关公告。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15年8月3日,建信网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17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11,022.11份;网金融A为37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08,671.50份;网金融B为37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08,671.50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网金融A与网金融B的基金份额分别为21,493,967.00份和21,493,969.00份,分别占本次网金融A与网金融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27.61%和27.6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网金融A与网金融B的基金份额分别为56,340,503.00份和56,340,501.00份,分别占本次网金融A与网金融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72.39%和72.39%。
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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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总经理: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咨询电话:010-66228888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国副字第001136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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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4、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6月底,公司合同制员工共215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5、信息披露负责人
路彩营
6、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监。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03年1月获清华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年1月至2005年8月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规划发展部产品设计师、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研究部总监助理、研究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在执行总监。2009年11月5日起任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0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28日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9月8日起任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3月16日起任建信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证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CHINA GALAXY SECURITIES CO.,LTD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时间:2007年1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75.37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李蔚
电话:010-66568278
2、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经验,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管资格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秉承公司“忠诚、包容、创新、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的信息
无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1、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费率收取认购费。
2、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3、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5年8月3日资产负债表如下(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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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5年8月3日,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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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5 年8月3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5 年8 月3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15 年8 月3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15 年8 月3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8.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截至2015年8月3日未持有债券。
8.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5年8月3日未持有债券。
8.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5年8月3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5年8月3日未持有权证。
8.8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股指期货投资。
8.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9.1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9.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8.9.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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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5年8月3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9.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截至2015年8月3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9.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截至2015年8月3日,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附件: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建信网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建信网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下转71版)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8月10日
公告时间:201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