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监管反馈意见
法因数控借壳重组盈利补偿方“扩容”
⊙记者 王炯业 ○编辑 邱江
正处于借壳进程中的法因数控突将盈利补偿的主体范围扩大至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且新加入补偿队列的股东身份均为PE机构,这一现象在并购重组中颇为罕见。记者从多个渠道了解到,正是在监管层的反馈意见指导下,重组各方才对盈利补偿协议进行“加固”,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监管层对借壳上市的监管越加严格。
PE加入补偿队列
今年3月初,法因控股抛出了重磅借壳方案,公司拟以9.31元每股的发行价,向上海华明全体股东定增收购上海华明100%股权,交易作价26亿元,同时配套募集资金。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华明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肖日明、肖毅、肖申父子三人。为保证标的资产可持续盈利,上市公司与华明集团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
时隔5个月后,法因数控于8月4日突发公告称,公司于8月3日与重组各方重新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同时终止了公司与华明集团之间的盈利预测补偿等协议。
对比新、旧两份盈利补偿协议,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扩大了盈利补偿义务的主体覆盖范围。据披露,原盈利补偿义务的主体为华明集团,除华明集团外的上海华明其余股东不对标的公司盈利承诺期的净利润作出承诺;新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则约定,上海华明的全体股东均参与盈利预测补偿,并且全部采用股份的方式履行补偿义务。
因此,本次加入盈利补偿队列的有:宏璟泰、珠海普罗、安信乾能、上海国投、北京中金、北京国投、国投创新等8位上海华明的股东。据查,上述补偿主体的企业性质基本都是有限合伙企业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主营业务均为投资管理或者股权投资。
“在以往的重组中,PE公司作为盈利补偿的主体比较罕见。根据我们的统计,在并购重组的案例中,参与业绩对赌的通常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管理层股东,大部分PE是不参与的。”一位投行人士对记者表示。
以较新的案例如啤酒花重组为例,借壳方同济堂的背后是大股东同济堂控股、众多PE及产业资本等共计19位股东,仅有同济堂控股作为这次重组的盈利补偿义务人。
此举源于反馈意见
“这源于监管层的反馈意见。”法因数控相关人士透露。
记者获得的反馈意见显示,2015年5月12日,证监会受理了法因数控的重组申请,经审核,提出了25条反馈意见,其中第16条明确指出,“本次交易补偿义务人为华明集团(目前持有上海华明60.1056%的股权),若华明集团截至当年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业绩补偿方式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法因数控相关人士表示,根据监管层上述的反馈意见,在券商的指导下,重组各方遂对盈利补偿进行了修改。
尽管监管层并未明示业绩补偿方式哪里不妥,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原盈利补偿协议指出,当上海华明在盈利补偿期间各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承诺净利润的比例小于39.89%时,华明集团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股份数量将不足以进行股份补偿。再看持股情况,重组完成后,华明集团的持股比例将达到33.34%,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刘毅等3人的合计持股比例将被稀释至13.08%。因此,未来华明集团若过多稀释股份,将危及其大股东的身份。
上述投行人士进一步表示,一般而言,在投资人对回报率的要求下,PE往往会控制投资周期,以求在2年左右时间顺利实现退出,但盈利补偿期限则是交易完成后的3年,这明显不符合PE机构的利益诉求。
以此来看,法因数控重组盈利补偿的主体覆盖范围大幅扩大至PE,或是各方协商后的一个折中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