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上海圣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圣熙”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圣熙3号、圣熙5号、圣熙6号为上海圣熙担任投资顾问的理财产品;百瑞恒益106号和百瑞恒益107号为上海圣熙代理操作的理财产品。根据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陆数测”,现已更名为“东方网络”)2015年5月22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述,上述理财产品构成一致行动人,上海圣熙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2014年10月21日至11月6日,上海圣熙通过上述理财产品累计净买入广陆数测股票1,303万股,占广陆数测总股本的比例为9.04%。随后又在2014年12月23日到5月4日期间,通过上述理财产品多次买卖广陆数测股票。截至2015年5月22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圣熙持有广陆数测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为8.22%。
上海圣熙通过理财产品增持广陆数测股票达到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亦未通知广陆数测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买入股票。
本所认为,上海圣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海圣熙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上海圣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上海圣熙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