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榕给予处分的公告
2015-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查明,刘榕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自2014年5月22日,刘榕决策并实际操作“刘榕”普通证券账户、“刘乐”普通证券账户和融资融券账户、“王铮铮”普通证券账户和融资融券账户等5个证券账户,陆续买入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七股份”)股票。2014年9月25日,该等证券账户合计持有零七股份股票12,210,158股,首次超过零七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的5%,达到5.29%;2014年10月15日,合计持有零七股份股票17,321,915股,占比7.50%,达到峰值;截至2015年3月19日,合计持有零七股份股票16,531,917股,占比7.16%。刘榕在合计持有零七股份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能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为此,本所公司管理部于2015年5月26日发出关注函〔2015〕第224号,要求其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直至2015年6月12日,其才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刘榕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第11.8.1条和第17.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刘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