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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 要 提 示

      1、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7日【2015】1550号文注册。

      2、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发售安排预定在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28日(含周六、周日)。

      5、本基金募集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最低限为2亿份,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募集规模上限。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包括: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

      代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中“八(三)2、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如在募集期间增设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9、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10、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认购人所有,其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11、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8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登载在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上的《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 及直销专线电话(010-68730999)咨询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90%,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比例融资造成收益波动率大幅提升的风险。(1)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的条款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而言更为复杂,对这些条款研究不足导致的事件可能为本基金带来损失。例如,当可转换债券的价格明显高于其赎回价格时,若本基金未能在可转换债券被赎回前转股或卖出,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2)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本基金在选择投资标的时,将充分考虑上述风险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投资比例和标的选择上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最大程度降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本基金整体运作的影响。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中等预期收益品种,预期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新华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19-8866),新华基金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渠道,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001682

      (三)基金类型:混合型

      (四)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募集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系统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八)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自2015年8月10 日—2015年8月28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若本基金符合法定成立条件( 即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生效条件,本公司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1)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元,认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3)/1.00=4,943.7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元,认购费率为1.2%,则得到4,943.71份基金份额。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限制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三、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与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30(含周六、周日)。

      2、办理开户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亲赴直销中心,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证明;

      (3)填妥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活期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信用卡等。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支行

      账号:3100021119200059628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5000133360005020083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营业部

      账号:3101010104000548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

      账号:023900250010202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下午4: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发售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 在发售期截止日下午4: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5、预约开户和交易服务

      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供上门服务,上门服务标准为:异地500万元,同城100万元。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中心或者网站,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预计一次性购买金额及时间等信息,客户服务人员将一次性购买金额达到上门服务标准的名单转交给直销中心,由本公司直销中心派销售人员上门为客户服务,对首次购买者将一并提供上门开户和交易服务。

      (二)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30(24小时服务,含周六、周日)。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工商银行借记卡以及建设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根据提示进行开户;

      (2)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立即进行网上自助认购;

      (3)请同时参照本公司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上的《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4)本公司网上交易咨询电话:400-819-8866。

      (5)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电话:95599。

      (6)招商银行客服电话:95555。

      (7)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

      (8)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

      (9)开立支付宝基金专户的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及查询等各项业务。支付宝基金专户支持的银行账户种类、开通流程及变动情况以支付宝基金专区(https://fundpay.alipay.com/trade/fundIndex.htm)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留意。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30(含周六、周日)。

      2、办理开户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印鉴卡一式两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填妥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支行

      账号:3100021119200059628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5000133360005020083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营业部

      账号:3101010104000548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

      账号:023900250010202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2)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4)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2)注意事项

      (下转24版)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