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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符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8月8日起本公司管理的股票型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具体公告如下:

      一、涉及基金及代码

      ■

      二、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基金类别、投资比例、风险收益特征、管理人和托管人信息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释义”部分,将“基金或本基金”的定义修改为: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在“释义”部分,将“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定义修改为:

      指《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三)在“释义”部分,将“托管协议”的定义修改为: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四)在“释义”部分,将“招募说明书”的定义修改为:

      指《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五)在“释义”部分,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定义修改为:

      指《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在“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一、基金名称”,修订为: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在“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二、基金的类别”,修订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在“十基金的托管”部分,修订为: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在“十二基金的投资”之“(六)风险收益特征”,修改为:

      本基金属于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十)由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更新对基金合同作出了必要修改。

      三、变更基金类别及修订后基金合同的生效日

      2015年8月8日。

      重要提示:

      1、此次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进行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