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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战略
    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5-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1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战略

      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15年8月6日,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以下简称“光启研究院”,作为协议甲方)、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新栋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栋梁科技”,作为协议乙方)与江南石墨烯研究院(作为协议丙方)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本协议属于框架协议,具体投资合作方式相关各方正在积极商讨中,公司将在最终合作方案确定后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刘若鹏,主要业务范围为新兴尖端交叉科技研发;国际前沿领域的科研与应用研究;知识产权积累和转化;为科研成果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相关科技咨询和技术合作。

      江南石墨烯研究院由常州市人民政府、武进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26日共同出资创建,属公益性科研型事业单位,是全球第一家石墨烯研究机构、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炭素材料分技术委员会薄层石墨材料工作组承担单位(秘书组)、江苏省石墨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单位,获批建设江苏省(常州)石墨烯产业研究院、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石墨烯材料研究所、江苏省先进碳材料检测技术重点实验室、常州市石墨烯制备及应用重点实验室等。截至2014年12月底,研究院有员工57名,其中博士15名;已建成14000平方米的综合性研发基地,建有薄膜材料、粉体材料等11个专业实验室和分析测试中心。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宗旨

      1、甲、乙、丙三方在合作中建立的互信、惯例与默契是商业合作战略伙伴关系的基础,提高效率与共同发展是三方合作的目标和根本利益。

      2、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3、充分发挥三方优势,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共同进行市场开拓。

      (二)合作内容

      鉴于甲、乙、丙三方分别在超材料设计及应用技术、汽车零配件开发及生产制造技术、石墨烯制备及应用技术领域的优势,为实现甲、乙、丙三方战略目标,三方拟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合作:

      1、健康自检测模块研究

      利用石墨烯独特的电磁功能,三方合作共同开发超材料薄膜传感器,应用于智能汽车复合材料车身健康实时监测。

      2、车联网大数据处理模块研究

      利用石墨烯优异的热传导功能,三方合作共同开发大功率大数据传输处理器件,应用于智能汽车车联网大数据处理系统。

      3、环境感应模块研究

      利用石墨烯高载流子迁移率等特性,三方共同合作开发石墨烯超级电容器、超高速晶体管等,积极拓展石墨烯电子产品在地面行进装备用超材料环境感应传感器中的应用,提高超材料雷达传感器的识别灵敏度和探测范围以及在高速行车过程中超材料传感器的响应速度。

      利用石墨烯光电子效应,三方共同合作研究石墨烯在摄像设备感光元件中的应用,大幅提高超材料智能结构摄像设备在弱光条件下的物体识别能力和信号分辨率。

      (三)甲、乙、丙三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后,将就上述三个合作领域相关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运作开展深入的资本化合作,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并购,增资,合资新设等方式,具体的合作方案、投资规模及投资进度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相关领域项目研发进度另行协商确定。

      (四)保密义务。甲、乙、丙三方共同承诺,在三方开展战略合作期间,对因获知、取得或管理的与本合作协议相关的各种信息,均以与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相同之谨慎,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保证披露方商业秘密的蔽秘性、完整性。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擅自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不得为第三方复制上述信息,或者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介绍、披露、出示、提供上述信息。

      (五)本协议作为战略框架协议,应是甲、乙、丙三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三方签订相关合同的基础。本协议项下的具体合作方案或投资方案,应由三方在进一步商讨确定后另行签署协议,该等协议应根据金额及具体交易方案报各方内部有权机构审批。本协议不应视为对各方已产生具体义务或赋予具体权利。

      (六)为尽快落实本框架合作协议项下内容,三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十日内或三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日期内成立工作小组磋商具体合作方案,并就具体方案提交三方各自内部有权机构审议。

      四、本次协议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协议的风险

      1、本次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后续业务将在各方共同友好协商下逐步展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相关正式事项的签署以及具体实施,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将充分利用各方的技术、产业优势,在智能车身健康自检测模块、车联网大数据处理模块以及环境感应模块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合作开发超材料薄膜传感器、大功率大数据传输处理器件、石墨烯超级电容器、超高速晶体管等元器件,提升超材料智能结构的自感应、自检测、自诊断以及高速数据传输功能。合作结果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未来地面行进装备超材料智能结构以及可穿戴式超材料智能结构的产品性能和应用范围,提高公司未来业务的综合竞争能力。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8月 7 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2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沈阳-欧盟经济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15年8月6日,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又称“沈阳汽车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沈阳汽车城”,作为协议甲方)、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以下简称“光启研究院”,作为协议乙方)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龙生股份”)子公司深圳市新栋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栋梁科技”,作为协议丙方)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协议”)

      本战略协议属于意向性协议,具体协议的签订及项目实施,将在最终合作方案确定后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沈阳汽车城,位于沈阳东北部,沈阳汽车城围绕区内华晨宝马、通用北盛、华晨金杯等整车厂的优势,吸引国内外汽车整车厂和配件厂商到此落户,现已有德国伍尔特集团、德国波森尾气系统有限公司、韩国浦项钢铁、日本日立公司等国际知名企业入驻园区。沈阳汽车城总体规划为具有国际水准、集汽车制造、零部件制造、物流配送、研发等为一体的现代化汽车开发区。

      光启研究院,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刘若鹏,主要业务范围为新兴尖端交叉科技研发;国际前沿领域的科研与应用研究;知识产权积累和转化;为科研成果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相关科技咨询和技术合作。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各方优势

      1、沈阳汽车城

      (1)沈阳汽车城位于沈阳大东区行政区域内,是沈阳市政府派出机构,省级经济开发区,享受市级审批权限;同时也是中德高端装备产业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2)沈阳汽车城具有雄厚的产业基础。沈阳汽车城已形成了以整车及零部件产业为核心的现代工业体系,目前,汽车城范围内有整车厂4家,汽车零部件企业101户。

      (3)沈阳汽车城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沈阳汽车城把优化投资环境作为重要工作,大力实施开放招商,深化企业服务,投资环境不断优化。

      2、光启研究院

      (1)光启研究院掌握世界前沿的超材料及基于超材料的新型尖端交叉科技的基础技术及相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世界级的创新研发团队。

      (2)光启研究院充分融合电子信息领域、智能光子领域、数理统计领域等学科的各种先进技术,形成具有高度学科交叉与突破性创新的研究风格,重点研究超材料、超大规模统计建模与设计、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等具有国家发展重大战略意义的核心尖端科技基础技术以及对人类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科学领域。

      (3)光启研究院所研发的原创性世界尖端科技将在国防、工业、航天、通信、汽车等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和应用,从而在相关领域引领世界科技发展。

      3、新栋梁科技

      新栋梁科技为龙生股份全资子公司,龙生股份拟通过非公开发行(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并以新栋梁科技为平台实施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相关项目,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刘若鹏博士将成为龙生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刘若鹏博士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单位(包括乙方)将通过独家无偿许可的方式将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相关专利及专有技术注入新栋梁科技,相关研发及经营团队与机构等也将全部进入新栋梁科技,使其成为刘若鹏博士下属唯一的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产业化运营平台。

      鉴于该等情况,本协议三方一致确认,待刘若鹏博士通过龙生股份非公开发行成为其实际控制人后,本协议项下由乙方承担的有关超材料智能结构产业化合作事宜均将由丙方实施。

      (二)合作内容

      (一)乙方及丙方充分发挥其技术、资金、创新优势,甲方充分发挥其现有的工业配套、产业基础、交通环境、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沈阳汽车城内建立北方智能汽车研发中心。

      (二)乙方及丙方积极推动与沈阳汽车城内的汽车整车厂及其相关配套企业在研制和推广具有轻质高强、自检测、自诊断、高速数据传输、环境精确感知等智能功能的新型汽车超材料智能车身结构方面开展合作,加强对接,共同实施技术创新,不断满足工程应用的发展需求,推动该等新型产品的产业化应用。

      (三)甲方承诺全力推动乙方及丙方与沈阳汽车城内的汽车整车厂及汽车零部件企业就新型汽车超材料智能车身结构的产业化应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并给予乙方及丙方与该等企业的合作项目在立项备案、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支持,以利于项目加快建设。在土地、厂房、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甲、乙、丙三方同意不断深化战略合作,认真履行已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拓展新的合作领域、谋划新的合作内容,使甲、乙、丙三方合作持续提升,始终保持良好的态势和良好的趋势。

      (三)保密条款

      甲、乙、丙三方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除非业务需要,仅限于甲、乙、丙三方相关人员知晓。

      任何一方对合作过程中了解到有关另一方的情况、经营状况、客户信息等商业资料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披露、允许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上述商业资料和数据。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四)其他事项

      (一)为促进合作发展,协议各方将进一步加强日常沟通和联系,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确保各方相关合作工作的落实。

      (二)本协议作为各方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意向性文件,各方在具体项目合作中的权利义务,以各方就相关项目实施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四、本次协议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协议的风险

      1、本战略协议为意向性协议,各方在具体项目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就相关项目实施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

      2、本次签订的战略协议不会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二)本次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汽车智能化是汽车工业发展的方向,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新增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业务,前期主要产业目标为包括汽车、高铁及轨道交通设备为主的地面行进装备超材料智能结构及可穿戴超材料智能结构,此次与沈阳汽车城展开合作,积极在智能汽车研发中心、新型汽车超材料智能车身结构等方面展开合作,促进公司与整车厂及相关配套企业的合作对接,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产品的尽快推广、加强与未来客户的前期衔接沟通,为公司业务转型奠定良好基础。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8 月 7 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3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延期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92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在30日内就有关问题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积极会同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由于《反馈意见》要求核查事项较为复杂,补充完善相关资料需要一定时间。为切实稳妥做好反馈意见的回复工作,经与各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延期回复<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申请》。公司将会同各家中介机构尽快完成反馈意见的回复工作,在反馈回复材料准备齐全后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报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实施。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4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8月7日开市起复牌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栋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与潜在新材料标的企业开展投资及相关业务合作的洽谈。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龙生股份,股票代码:002625)已于2015年7月8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

      2015年8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及《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经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8月7日开市起复牌,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