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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5-063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8月5日,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栋A6-B公司会议室举行了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7月31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吴涵渠先生召集并主持。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议案》

      《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在行权前、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前若有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5-06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8月5日,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栋A6-B公司会议室举行了第十八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7月31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邱荣邦先生召集并主持。与会监事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进行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其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监管执行情况良好,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而且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5-066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53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2,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00元),募集资金总金额人民币336,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6,424,841.5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09,575,158.46元,较原计划募集资金263,939,000.00元,超额募集资金45,636,158.46元,并于2011年6月8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以上新股发行的募集资金业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8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1]0183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2015年上半年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单位:万元

      ■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下同),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执行。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海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分别设立了767957963622、773158091006、44201515200052509265、41015900040012340、73010122000529978、73010122000568700六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本公司及子公司南京奥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奥拓”)于2011年6月26日分别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LED视频显示系统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南京奥拓变更为公司新设的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奥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奥拓”)。2011年11月9日,公司及惠州奥拓与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广发证券、南京奥拓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南京奥拓“高端LED视频显示系统项目”专户中的募集资金总计11,427万元及其利息于2012年已全部转入惠州奥拓募集资金专户,南京奥拓该项目募集资金账户于2012年6月27日销户。惠州奥拓与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广发证券共同于2012年7月23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深圳市奥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 LED照明应用项目的议案》,公司用超募资金对深圳市奥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光电”)增加投资2,118.36万元。奥拓光电于2012年2月2日分别与广发证券和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主要条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履行。

      截止201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不适用。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不适用。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不适用。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4年11月12日经过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建设、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完成部分不再实施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11年实际募集资金309,575,158.46元,计划募集资金263,939,000元,超募资金45,636,158.46元,其中,使用超募资金2,118.36万元对子公司深圳市奥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LED照明应用项目。上述事宜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深圳市奥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 LED照明应用项目的议案》,并经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深圳市奥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LED照明应用项目。2014年11月12日经过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建设、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完成部分不再实施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LED照明应用项目不再实施,该项目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余的超募资金2,445.26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为:项目工程合同尾款、质保金等,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去向为:以活期存款或定期存单形式存放于经批准的银行募集资金账户中。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2: 2015年半年度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公司变更“高端LED视频显示系统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原因主要是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较好的区位优势,地处广东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好,体制机制和区位优势明显。同时该区域比邻港口,海外运输便捷,便于公司产品的出口。项目实施地距离公司总部不到一百公里,便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有利于有效降低搬迁及后续的管理成本。

      (三)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不涉及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本公司前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如下:

      本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项目无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其他说明

      1、由南京奥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LED信息发布及指示系统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本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垫付,截至2011年6月30日止,本公司自筹资金投入76.90万元,业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鹏所股专字[2011]0578号《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鉴证。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用募集资金置换。2011年9月30日,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76.90万元。

      2、2011年9月1日由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高端LED视频显示系统项目实施地点由原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变更为惠州大亚湾西区响水河工业园,实施主体由原南京奥拓变更为惠州奥拓。

      3、2013年4月10日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LED照明应用项目,实施地点由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塘头第三工业区变更为惠州大亚湾西区响水河工业园。

      4、本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5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5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15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5-067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奥拓电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股票期权在行权前、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前若有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8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况

      1、2013年2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于2013年2月27日披露的《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公司于2013年4月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对于2013年2月27日披露的《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13年3月30日,公司披露其《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备案。

      4、2013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5、2013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2013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4.61元/份,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6.85元/股。2013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3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13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13年1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原激励对象甘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注销甘强已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1.5万份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5万股。公司已于2014年3月14日办理完成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7、2014年4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原激励对象田海桥、许见光、黄荣、宋晓武、李奇刚、刘亚、张妙英、陈刚、陈志刚和邹春城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注销其已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70,100份。由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和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未达成,所以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注销其他9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一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384,125份和以6.85元/股回购注销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第一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326,250股。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4年6月9日办理完成。

      8、2014年4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11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3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4年6月18日。

      9、2014年6月18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7日总股本110,478,7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47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002370股。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201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议案》,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调整为2,305,023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7.20元/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1,957,732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3.32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600,071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6.10元/股。

      10、2015年4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原激励对象汤铮、康霓、孙建冈、邹振军、周拥、李昌桂、刘栋、侯志谦、谭英、余善略、程刚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163, 968份。原激励对象汤铮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0,011股。原激励对象贺文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预留限制性股票90,011股。由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未达成,所以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注销其他8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二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999,159份和以3.32元/股回购注销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第二期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871,603股、以6.10元/股回购注销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第一期未解锁的预留限制性股票为255,030股。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5年6月8日办理完成。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2015年5月8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6日总股本219,677,0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 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

      根据《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在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对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调整前为1,141,896份。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调整后为1,141,896*(1+0.7),即1,941,223份。

      经过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1,141,896份调整为1,941,223份。

      2、股票期权的价格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前为7.20元/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后为(7.20-0.15)/(1+0.7),即4.15元/份。

      经过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7.20元/份调整为4.15元/份。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前为996,118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后为996,118*(1+0.7),即 1,693,402股。

      注:由于小数点四舍五入原因致使调整后的数量增加1.4股

      经过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996,118股调整为1,693,402股。

      4、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前为3.32元/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后为(3.32-0.15)/(1+0.7),即1.87元/股。

      经过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3.32元/股调整为1.87元/股。

      5、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前为255,030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后为255,030*(1+0.7),即433,549股。

      注:由于小数点四舍五入原因致使调整后的数量减少2股

      经过本次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255,030股调整为433,459股。

      6、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前为6.10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后为(6.10-0.15)/(1+0.7),即 3.50元/股。

      经过本次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6.10元/股调整为3.50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调整事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奥拓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董事会有权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尚需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手续。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