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渤租债”2015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编号:2015-104
债券代码:112188 债券简称:13渤租债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3渤租债”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8月17日支付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3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渤租债
3、债券代码:112188
4、发行总额:人民币35亿元
5、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
6、发行对象:
(1)网上发行:在登记机构开立A 股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网下发行:在登记机构开立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存续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票面利率: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6.0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9、计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持有的本期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1、起息日:2013年8月15日
12、付息日:2013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的8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日为2018年8月15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6年8月15日。
13、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1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8月1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4、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期公司债券的固定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应按照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第一次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7、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监管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19、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20、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3渤租债”票面利率为6.00%,每手 “13渤租债”(面值1,000元)付息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48.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54.0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8月14日。
2、除息交易日:2015年8月17日。
3、债券付息日:2015年8月17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8月1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渤租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汤亮
咨询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41楼
邮政编码:830002
咨询联系人:马伟华
咨询电话:0991-2327723
传真电话:0991-2327709
2.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咨询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邮政编码:510075
咨询联系人: 武建新、崔志军、周天宁、王仁惠
咨询电话:010-59136721、010-59136718、010-59136712、020-87555888-8342
传真电话:010-59136722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