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03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24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分级债基金。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1年4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03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2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经基金份额分级后,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利鑫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6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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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2015年7月21日起,叶烨先生担任我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正在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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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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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理层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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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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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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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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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03月0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投资者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0只,包括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3003)、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4208)、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061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5)、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0001)、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2105)、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2)、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40012)、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40036)、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16)、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6)、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62)、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56)、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73)、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52)、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63)、中邮货币市场基金(000576)、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000647)、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774)、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000966)、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001006)。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9,546.07亿元。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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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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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名称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按照不超过2:1的份额配比,分为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级基金份额,即利鑫A和利鑫B。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运作
1、利鑫A、利鑫B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利鑫A的开放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利鑫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利鑫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利鑫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利鑫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5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利鑫A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鑫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具体份额折算方法参照基金合同中“七、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配比与规模控制
利鑫A、利鑫B的份额分开募集、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利鑫A、利鑫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鑫A进行份额折算,并确保开放日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利鑫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所有经确认有效利鑫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具体规模控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利鑫A、利鑫B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规则
利鑫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利鑫A的年收益率(单利)=1.1×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8%
利鑫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后第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利鑫A的首次年收益率;在利鑫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利鑫A的年收益率,且约定收益率为单利。
如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对1年期银行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则利鑫A的年收益率(单利)的计算公式中“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征税后的利率。例如:假设某一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5%,利息税为5%,则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5%×(1-5%)=2.375%。
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利鑫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在扣除利鑫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利鑫B享有;如本基金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利鑫A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利鑫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利鑫A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利鑫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果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利鑫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发售
利鑫A、利鑫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利鑫A和利鑫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利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利鑫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利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内,在利鑫A 的非开放日(t日),设ta为自利鑫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鑫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为t日利鑫A的份额余额,NAVat 为t日利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在利鑫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鑫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利鑫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利鑫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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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利鑫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鑫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利鑫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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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NAVbt为t日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Fbt为t日利鑫B的份额余额,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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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鑫A、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利鑫A与利鑫B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 利鑫A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利鑫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利鑫B的封闭期届满日(T日),设 Ta为自利鑫A 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鑫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为T日利鑫A的份额余额,NAVaT为T日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在利鑫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鑫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利鑫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利鑫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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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利鑫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鑫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利鑫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下转1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