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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 关于延期召开2015年第一次“14京银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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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5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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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关于延期召开2015年第一次“14京银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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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11 证券简称:中国国航 编号:临2015-036

      债券代码:122268、122269 债券简称:12国航02、12国航03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8月14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8月17日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3年8月16日发行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8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8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品种35亿元,10年期品种15亿元。5年期债券简称为“12国航02”,代码为“122268” ;10年期品种债券简称为“12国航03”,代码为“122269”。

      3、发行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品种及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固定利率和10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最终发行规模分别为35亿元和15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566号文。

      6、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取网上与网下相结合的发行方式,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利率询价结果在预设利率区间内协商确定。

      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5.15%,10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5.30%。本期债券两个品种均为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付息日:

      (1)5年期品种: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1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10年期品种: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8月1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兑付日:

      (1)5年期品种:2018年8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10年期品种:2023年8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

      13、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上市日期:2013年9月5日。

      15、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8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及付息:本期债券5年期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15%;10年期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30%。本次付息每手“12国航02”(122268)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50元(含税);本次付息每手“12国航03”(122269)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3.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及付息对象: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8月14日。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8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2国航02”和“12国航03”公司债券持有人。

      4、本期债券的兑息日:2015年8月17日。

      三、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3、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2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B、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2国航02”(122268)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50元(含税)。每手“12国航03”(122269)面值1,000元,派息53.00元(含税)。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国航02”、“12国航0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之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上述QFII、R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国航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和/或《“12国航03”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传真至本公司,盖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处。

      联系人:姚璟璟

      地址:中国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天柱路30号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电话:010-61462202

      传真:010-61462812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RQFII所得税。如QFII、R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RQFII自行承担。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天柱路30号

      联系人:姚璟璟、邢燕荣、安超

      电话:010-61462202

      传真:010-61462812

      2、牵头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聂磊、杨芳、朱鸽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3、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秦旭嘉、刘睿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4、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杨旋旋、李彬楠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459

      5、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王瑞

      电话:021-38874800-8264

      传真:021-58754185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2国航02”和“12国航03”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3年8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7日

      附表:

      “12国航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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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国航03”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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