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5-033号
债券代码:122297 债券简称:13山煤0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45号),案件事由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与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2014)宁商初字第236号案”),以及销售公司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案”)。
2015年8月7日,公司接到销售公司通知,目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个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销售公司对(2014)宁商初字第236号案和(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案一审判决不服,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述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4)宁商初字第 236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名称: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南纺股份与销售公司签订的《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
2、请求依法判令销售公司向南纺股份返还货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3、请求依法判令由销售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目前进展情况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宁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NBD452HFT14P07《动力煤销售合同》。
(2)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8月17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万元,合计146,800元,由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2、销售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请求法院依法调取证据或证据保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具体理由如下:(1)原审判决程序错误,未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为本案第三人,导致案件根本事实未能查清,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依据严重不足,故依法应予以撤销。(2)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3)原审法院在印章的真伪问题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4)原审法院拒绝上诉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中止审理申请,致使本案核心事实未能查清。
二、(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名称: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名称: 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销售公司退还弘业股份预付款 2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由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风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目前进展情况
1、南京市人民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000万元及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5日起计算至2014年8月12日;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告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150元,由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39,320元,由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830元;鉴定费53,700元,由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2、销售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请求法院依法调取证据或证据保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具体理由如下:(1)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依法不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2)上诉人依法不应承担返还2000万元货款的责任。(3)原审法院在印章的真伪问题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4)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等申请未予理睬,致使本案核心事实未能查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审理程序尚未终结,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