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9 证券简称:金杯汽车 公告编号:临2015-055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判决的基本情况
日照日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监管组诉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车辆”)及公司清偿债务一案。详细情况见公司2011-024号公告、2012-009号公告、2015-025号公告和2015-040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4年12月5日,本公司向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我公司及金杯车辆公司提出在金杯车辆认缴的出资均已全部到位,不应对金杯车辆所负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金杯汽车财产已采取的查封、冻结等措施;请求纠正对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错误计算方法及结果。2015年1月26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以(2015)莲执异字第2、3、4号驳回异议,本公司于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公司2015年5月15日收到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执复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
公司收到五莲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莲执字第125-1号和五莲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莲执字第125号,五莲县人民法院冻结第三人沈阳华晨汽车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对金杯车辆罚款90万元;划拨金杯车辆在盛京银行存款27240元,在光大银行存款154000元;冻结金杯车辆在韩亚银行存款8000万元,金杯江森银行存款5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2015年8月7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0)莲执字第23-1号《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执行标的为:
1、本金49191514.66元;
2、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7924008.66元;
3、一、二审诉讼费828525元;
4、执行费134515.52元;
5、罚款150万元。
通知公司,已执行63037437.04元(详见:执行款计算明细表)。尚应付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350301.28元,应补交执行费32065.52元,应交罚款158760元;合计应付6541126.80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车辆公司已对该诉案提取利息2,220万元,对公司其他财务影响尚无法确定。本公司已就上述冻结情况同五莲县人民法院、日照日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监管组进行积极沟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0)莲执字第23-1号《通知书》《执行款计算明细表》。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