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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期短期公司债券2015年兑付、兑息公告
    2015-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5-063

      债券简称:14华泰D1 债券代码:13500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期短期公司债券2015年兑付、兑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5年8月13日

      ● 付息日(兑息日):2015年8月18日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期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8月18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8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并兑付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期短期公司债券。

      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及代码:14华泰D1(135006)。

      3、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7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8个月。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8月18日止。

      9、兑付日、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5年8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下一个工作日,順延期间不另计息)。

      1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发行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8月13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兑付、兑息日:2015年8月18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付息路径变更,应将新的付息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付息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关于向非居民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华泰D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六、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联系人:赵远宽、奚东升、钱佳

      联系电话:025-83387788,83387118,83387792

      2、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

      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人: 刘云鹤、崔琰、姜虹、张馨予

      联系电话:010-5683939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徐瑛、杨艺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7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