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定远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9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定远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2015年8月11日收到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科技”或“公司”)与定远县人民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书》。
2、 中利科技拟在定远县建设占地约35000亩,投资1000MW光伏电站新能源项目。光伏发电站新能源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分布式电站、地面集中电站,一期项目自2015年启动,规模为100MW至300MW(按实际批准路条指标为建设依据),自2017年开始每年建设不低于200MW。
3、本协议电站建设容量和投资额较大,如果实施将对公司资金融资、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协议仅为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内容的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如本框架协议所涉及事项开始实施,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按决策权限提交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1、基本情况
为充分利用定远县独特的区位优势及中利科技的科技和资金优势,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2015年8月11日签署了合作协议书。
2、 定远县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此项目未构成关联交易。
3、 履约能力分析
董事会认为:定远县位于江淮中部,安徽省中东部。近入南京都市圈、合肥经济圈,远融长江三角洲经济区,有着独特的区位优势以及国家赋予的多重叠加战略机遇。定远县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市人民政府之一,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中利科技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实力和管理经验;中利科技通过近四年光伏电站开发业务,积累了丰富的项目开发、建设经验,形成了光伏电池、组件生产,EPC设计、施工完整产业链以及成熟的盈利模式。中利科技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合约双方
甲方:定远县人民政府
乙方: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合同条款
①乙方拟计划五年内在定远县占地约35000亩建设光伏电站新能源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分布式电站、地面集中电站。一期项目计划于2015年启动,规模为100MW至300MW(按实际批准路条指标为建设依据),自2017年开始每年建设不低于200MW规模,计划到2019年左右在定远县境内拟建成总装机容量约1000MW的光伏电站和相关配套设施。
②甲方负责成立工作协调机构,做好本项目工程的协调推进工作,并积极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将乙方作为地方政府发展县域经济的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并协助乙方做好申请并网发电路条指标工作。甲乙双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
③甲方积极协助乙方提供公司相关材料,向滁州市、安徽省、国家能源局申报“定远中利新能源产业基地”的工作,以力争5年内1000MW光伏指标的落地。
3、协议签署时间:2015年8月11日。
4、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现有资金、人员、技术、产能完全具备履行本次协议的能力。
2、本次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其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次合同而对交易对手形成市场依赖。
3、此次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如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将对于公司2015年至2019年财务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风险提示
1、如本协议执行,其周期较长,项目因原材料采购、人工成本变化等市场因素影响,成本可能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波动,项目利润存在波动的风险。
2、上网电价有可能因国家光伏电价补贴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3、项目建设投资金额较大,如果项目实施将对公司的筹资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也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
4、本协议仅为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内容的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如本框架协议所涉及事项开始实施,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按决策权限提交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见证律师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协议的签署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关于定远县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2、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定远县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3、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