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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5-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8月1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开放时间为:每个开放日的9:30-15:00(投资者在15:00以后提出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与赎回业务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场外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国投瑞银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场内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场外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为0.5%。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具体业务规则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 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贾亚莉、曹丽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6.2 非直销机构

      ■

      注:以上业务内容仅为提示,请以代销机构最新规定为准。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15年8月17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于2015年8月17日起加入部分代销机构及国投瑞银直销网上交易已推出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及其他费率优惠活动(部分同时含定投),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告和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2)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渠道(仅包括直销柜台,不包括网上交易)开通跨TA转换业务,且仅接受场外份额的基金转换申请。本公司直销柜台跨TA转换业务只接受转出金额为500万元及以上的转换申请。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转换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合同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强制赎回。敬请投资者注意转换份额的设定。

      转换业务规则遵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的最新业务规则执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转换费率的设定等做出调整,在调整生效前2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2015年7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2日

      国投瑞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8月1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最少1次,每年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度该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的90%;同时,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若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10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高于0.05 元(含),则在次月10个工作日之内对该类基金份额实施收益分配,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本基金本次分红符合基金合同相关规定。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本次分红方式将以权益登记日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分红方式为准。

      (3)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红利再投资部分的份额持有期将自2015年8月17日开始重新计算。

      (4)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的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查询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分红方式。有意愿变更分红方式的持有人请务必在2015年8月13日前(含当日) 到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非现场交易方式修改分红方式。

      (5)咨询办法:

      ①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ubssdic.com

      ②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0-6868。

      ③向本基金的各销售网点查询。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瑞福进取份额

      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2年7月17日生效,并于2012年8月14日进入为期三年的分级运作期。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瑞福优先份额(基金代码:121007)自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瑞福进取份额(基金代码:150001)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三年分级运作期将于2015年8月13日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本基金基金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瑞福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5]388号)同意。本公司已于2015年8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刊登了《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瑞福进取份额终止上市的公告》。为保障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现发布《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瑞福进取份额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现将瑞福进取终止上市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基金份额的基本信息

      基金份额名称: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瑞福进取份额

      场内简称:瑞福进取

      交易代码:150001

      终止上市日:2015年8月14日

      终止上市的权益登记日:2015年8月13日,即在2015年8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瑞福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瑞福进取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基金终止上市后有关事项说明

      (一)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分级运作三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将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深证100(LOF)”)。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瑞福优先份额资产将以现金形式给付,瑞福进取份额资产则转入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的最后一日,即2015年8月13日。

      2、转换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瑞福优先份额资产以现金形式给付,瑞福进取份额资产转换成深证100(LOF)的基金份额。

      瑞福优先份额的现金给付金额=份额转换基准日瑞福优先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瑞福优先份额净值,给付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具体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瑞福进取份额按照份额转换基准日的份额数等额转换为深证100(LOF)份额。

      3、转换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为瑞福优先的现金给付和瑞福进取的份额转换支付费用。

      4、基金份额转换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转换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于2015年8月13日起暂停办理瑞福优先份额、瑞福进取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三)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运作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瑞福进取份额转换为深证100(LOF)份额后的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等将保持不变。

      投资人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880-6868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2日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8月1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

      1、本基金包括A、C两类份额。A类份额场内简称:双债A。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A 类份额进行申购和赎回,C 类份额仅允许在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本基金本次分红符合基金合同相关规定。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分派期间(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4日)暂停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2)本公告发布之日(2015年8月12日)上午本基金在深交所停牌一小时。

      (3)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4)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红利再投资部分的份额持有期将自2015年8月17日开始重新计算。

      (5)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和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本次分红方式将以权益登记日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分红方式为准。

      (6)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的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查询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分红方式。有意愿变更分红方式的持有人请务必在2015年8月13日前(含当日) 到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非现场交易方式修改分红方式。

      (7)咨询办法:

      ①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ubssdic.com

      ②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0-6868。

      ③向本基金的各销售网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