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7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 2015年8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10日--2015年8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15:00--2015年8月11日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大丰市海洋经济开发区南区纬二路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仲汉根先生。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5年7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3,294,70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3.766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3,124,75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3.72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9,9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428%。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2,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36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表决情况
1、《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的议案》
同意票213,282,85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8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
该审议事项通过。
2、《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194,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15%;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8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85%。关联股东仲汉根先生、陈晓东先生、季自华先生、贲银良先生、张建国先生、李萍女士、姜正霞女士、杨进华女士、卞祥先生回避表决。
该审议事项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票213,282,85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8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
该审议事项通过。
4、《关于制定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213,282,85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8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
该审议事项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俐、潘春香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