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63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8月12日14:45在广州市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科技创新大厦213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已于2015年7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15:00至2015年8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1名,共持有公司股份883,895,328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9%;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11人,持有公司股份883,895,328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9%;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0人,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8人,持有公司股份69,305,97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5个议案,其中《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882,949,312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无反对票;946,016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68,359,961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无反对票;946,016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882,949,312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无反对票;946,016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68,359,961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无反对票;946,016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
3、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882,949,312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无反对票;946,016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68,359,961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无反对票;946,016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
4、关于修订《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881,303,207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无反对票;2,592,121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66,713,856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无反对票;2,592,121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
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882,949,312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无反对票;946,016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68,359,961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无反对票;946,016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