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15-4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1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8月11日在广西南宁市南宁饭店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许淑清女士主持。应参加会议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中恒集团《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及事项:
一、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编制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专项报告出具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相关内容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一)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半年度实现净利润619,237,945.48元,其中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9,229,247.28元,提取盈余公积金62,537,958.14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506,622,761.61元,减去2015年6月已实施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695,021,429.40元,2015年半年度实际可供分配利润2,368,292,621.35元,公司母公司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1,906,272,657.06元。
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公司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15年中期,公司拟以2015年6月30日总股本1,158,369,049股为基数,(1)进行未分配利润送红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3股,共送红股1,505,879,764股;(2)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25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总额为376,469,940.93元。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2015年中期,公司拟以2015年6月30日总股本1,158,369,049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共转增股本810,858,334股。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四、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五、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南宁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广西双钱龟苓膏文化博览园的议案》;
为推广传播双钱龟苓膏悠久的历史文化,维护和提升双钱品牌形象,进一步加强双钱系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双钱品牌资源优势和龟苓膏产业优势,在全国乃至东南亚地区占领更广阔的市场份额,拟由公司全资孙公司南宁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恒(南宁)产业基地内建设广西双钱龟苓膏文化博览园,计划投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南宁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广西双钱龟苓膏文化博览园的公告》。
七、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5年8月31日在广西梧州召开中恒集团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以下议案:
1、《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15-4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1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8月11日在广西南宁市南宁饭店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中恒集团《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及事项:
一、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审计机构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出具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015年半年度报告审核意见如下:
经监事会审核,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5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没有发现参与2015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内容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2015-4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92号)核准,本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6,621,52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26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950,022,889.4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75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37,272,889.46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审亚太验字(2014)01120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已累计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725,500,234.27元,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交通银行梧州分行新兴支行454060200018170828728)余额为209,541,597.57元(其中包含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617,505.25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资金专项账户(建设银行南宁福建园支行45001604951050704289)余额为2,851,890.02元(其中包含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3,327.15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13年12月12日经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上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并在正常履行当中。
截至201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交通银行梧州分行新兴支行 | 454060200018170828728 | 209,541,597.57 |
合计 | 209,541,597.57 |
截至2015年6月30日,根据项目建设地地方政府的规定,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的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 账号 | 资金余额 |
建设银行南宁福建园支行 | 45001604951050704289 | 2,851,890.02 |
合计 | 2,851,890.02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见附表1。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无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特此报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1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募集资金总额 | 937,272,889.46 | 2015年上半年度投入金额 | 159,743,319.79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725,500,234.27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0 | ||||||||||||
承诺投资项目 | 已变更目,含部分变更(如有)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 | 2015年上半本年度投入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
(1) | (2) | (4)=(2)/(1) | |||||||||||
注射用血栓通产业化项目 | 0 | 650,055,600.00 | 650,055,600.00 | 650,055,600.00 | 96,343,550.03 | 644,679,665.93 | -5,375,934.07 | 99.17% | 2015.12 | 无 | 未投产 | 否 | |
新药科研开发中心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 | 0 | 300,011,200.00 | 300,011,200.00 | 300,011,200.00 | 63,399,769.76 | 80,820,568.34 | -219,190,631.66 | 26.94% | 2015.12 | 不直接产生效益 | 未完工 | 否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 无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无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2013年12月 12日至2014年11月1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共计人民币509,304,954.83元。2014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509,304,954.83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以募集资金额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509,304,954.83元。本期从注射用血栓通产业化项目转出归属于新药科研开发中心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的土地费用60,747,689.60元.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无 | ||||||||||||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 无 |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无 |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因募投项目尚未竣工,截至201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结余金额为212,393,487.59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交通银行梧州分行新兴支行454060200018170828728)为:209,541,597.57元,其中包含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617,505.25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专户(建设银行南宁福建园支行45001604951050704289)余额为:2,851,890.02元,其中包含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3,327.15元;两账户中包含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合计数620,832.40元。 |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无 |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15-4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变化及公司当前资产规模和实际经营的需要,公司董事会提议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召开地点、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投票计票和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表决意见类型及董事会决策审议权限的部分条款作出修订,具体如下:
一、对《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修订
为方便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根据公司目前资产分布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规定做出修订。
原文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广西梧州市。
现拟修订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二、对《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修订
2014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对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投票计票和股东投票权征集新增了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进行修订。
原文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拟修订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对《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修订
为解决沪港通实施后表决提案相关问题,2014年5月,中国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九条,增加一条关于登记结算机构的除外条款:“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香港目前结算体制采取的是间接持有的多级托管模式,香港开户投资者对内地上市公司有关提案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证券托管机构汇总至香港结算公司,进而报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香港结算公司汇总后的投资者表决意见,可能同时存在部分股数“同意”、部分股数“反对”和部分股数“弃权”,会与内地的规则出现“不兼容”情况。中国证监会对前述文件的修改,为登记结算机构投多种类型的表决权票预留空间。基于上述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做出如下修订。
原文为: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辩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为“弃权”。
现拟修订为: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辩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为“弃权”。
四、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修订
2009年6月19日,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进行了修订。上述条款修订时,公司2008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0.48亿元、净资产4.45亿元、净利润4700万元、营业收入6.28亿元。到2014年年度,经审计相关的财务数据已增至资产总额80.26亿元、净资产59.13亿元、净利润15.94亿元、营业收入32.14亿,原关于董事会和董事长的决策审议权限的规定已严重落后于公司运营的实际需要,为提高企业运营和决策效率,有必要对董事会和董事长的决策权限做出适当的调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董事会和董事长决策权限的相关规定,做出以下修改。
(一)第一百一十条 关于董事会决策权限的规定
原文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确定和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1、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赁、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的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5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绝对金额少于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少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者绝对金额少于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少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者绝对金额少于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少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者绝对金额少于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无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赠与资产、提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现拟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确定和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1、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赁、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的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1)决定涉及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50%的交易;
(2)决定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交易,或绝对金额不高于5亿元;
(3)决定产生利润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的交易,或绝对金额不高于5000万元;
(4)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的交易,或绝对金额不高于5亿元;
(5)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的交易,或绝对金额不高于5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超出上列决策权限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无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赠与资产、提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第一百一十二条 关于董事长职权的规定
原文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授权董事长对公司的以下事项享有决策权限:
1、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赁、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的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对外风险投资、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的决策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20%以内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下转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