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林洋电子 股票代码:601222
■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摘要)
(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二〇一五年八月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
(一) 本次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8月12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31.16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市场询价的情况协商确定。
(三)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合计不超过9,000万股(含9,000万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市场询价的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后发行数量。
(四)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择机发行。
(五) 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资资金总额不超过28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30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260,000 | 253,000 |
2 | 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 27,000 | 27,000 |
合计 | 287,000 | 280,000 |
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 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 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止2015年6月30日,华虹电子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华虹电子仍处于控股地位,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 发行审批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资资金总额不超过28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30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260,000 | 253,000 |
2 | 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 27,000 | 27,000 |
合计 | 287,000 | 280,000 |
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光伏电站权益装机容量将进一步提升,募投项目建设光伏电站并网发电后,光伏发电业务占公司业务比重将进一步提升,推进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布局。同时,通过对能源互联网核心技术进行研发并产业化,公司现有的业务板块将得以有效整合,实现各业务链条间的互补协调及契合式发展,综合竞争力大幅提升,为公司未来进军能源互联网产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均将大幅度提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及利润水平也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周期的存在,短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经营业绩的贡献程度将较小,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被摊薄。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光伏电站权益装机容量将进一步提升,光伏发电业务占公司业务比重将进一步提升。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均将大幅度增加。(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对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按发行数量上限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为49,660.16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发生变动。
(四)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产品结构、客户结构、市场结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水平。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均将大幅度提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及利润水平也将有所增加。募集资金到位后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将得以释放。中长期来看,光伏电站的建成发电及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的产业化转换将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迅速提升,不断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实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由于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公司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将大幅增加。在本次募集资金开始投入使用之后,公司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将相应增加。在本次拟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并产生效益之后,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将相应增加,整体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后,华虹电子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资产占用和关联担保的情形
公司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会增加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均将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资产结构有所优化,偿债能力有所提高,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负债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水平和负债结构会更加合理。
本次募投项目中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所需资本密集程度高,公司低负债的经营策略有效控制了财务费用水平并确保未来融资渠道的畅通,降低了募投项目建设及运营的风险。公司不存在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风险的讨论与分析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除预案提供的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募投项目风险
1、光伏行业发展及产业政策变更风险
由于现阶段光伏发电的成本仍高于传统发电模式,在没有国家补贴的情况下,光伏发电尚不具有直接进入市场竞争的能力,光伏发电项目的收益也因此依赖于光伏电站建成后首次并网发电时国家对光伏上网电价的补贴力度。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升级的背景下,光伏行业在近年来得以快速发展,国家对光伏发电补贴政策逐步明确,光伏电站运营商业模式趋于成熟。与此同时,光伏电池及组件技术不断发展,光电转换效率提高,有效降低了光伏发电的成本,提高了光伏发电的经济性。公司在“智能、节能、新能源”的战略规划下,拟利用光伏行业内外环境较为有利的发展机遇,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全面进入光伏发电领域,提高公司业务规模和综合竞争力。然而,如果在本项目建设阶段,光伏发电行业的内外环境发生了诸如光伏组件价格大幅上升、下游电力需求状况发生变化或国家对光伏发电的补贴力度大幅下降等不利因素,可能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的实施。
2、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始终秉承“智能、节能、新能源”的发展理念,立足现有优势业务,整合研发优势,将能源互联网定为未来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将针对包括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智慧能效管理和微电网系统等能源互联网核心技术进行研发。该研发方向的制定,系公司在对现有技术储备、研发实力及市场前景等进行谨慎论证后的选择。但上述研发课题的投入较大、不可预测的因素较多,最终研发成果亦可能由于制造技术、推广成本等原因导致产业化条件存在不确定性。
(二)经营管理风险
公司通过多年的持续发展,已建立了较稳定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光伏电站建成并网后,公司光伏发电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提高,所需管理的电站数量亦增加,对公司在分布式能源管理上提出了全新要求。与此同时,公司业务规模将较发行前有一定程度的提升,公司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亦将趋于复杂,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组织机构、内部控制、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针对业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公司在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积极应对:制度建设方面,公司将充分利用在项目流程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建设上的经验,继续推行精细化管理制度,同时加强管理规范化,优化决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人才储备方面,公司将进一步建设富有竞争力的薪酬及激励机制,提高“林洋”品牌在行业内的号召力,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专业化光伏电站管理团队。
(三)产品质量风险
光伏电站的收益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通过电费回收逐步实现,光伏电站发电量受组件及建设质量的影响较高,如组件因质量问题衰减过快将导致发电量低于预期水平或引发电站运营及维护成本大幅增加,从而对电站的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光伏电站在生命周期中如发生严重质量问题也会对公司声誉及后续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周期的存在,短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经营业绩的贡献程度较小,导致本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可能被摊薄。
(五)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另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和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七)股市风险
本公司股票价格可能受到国家政治、经济政策以及投资者心理因素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等系统风险的影响,股价的变动不完全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公司股票时,应充分考虑到市场的各种风险。
第四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情况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已经取得独立董事意见,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应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股利的分配方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时,公司应当每年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在盈利且资金充裕的情况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股利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为: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三)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四)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监事会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监事会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五)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的《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应及时通过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公众披露。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和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
(一)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2013年4月23日,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35,52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3.5元(含税),共计派现金股利12,435.15万元。该分配利润方案已实施完毕。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2014年5月16日,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35,51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2元(含税),共计派现金股利7,103.60万元。该分配利润方案已实施完毕。
2015年7月6日,公司公开披露了201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总股本 40,660.1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0,330.08 元。该分配利润预案尚待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分红年度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
2015年中期注1 | 203,300,785.50 | - | - |
2014年注2 | - | 409,920,975.35 | - |
2013年 | 71,036,000.00 | 371,514,771.45 | 19.12% |
2012年 | 124,351,500.00 | 302,597,941.80 | 41.09% |
注1:2015年7月6日,公司公开披露了201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但该预案尚未通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注2:根据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2014年度利润分配将在2014年以后年度进行分配,董事会提议2015年中期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二)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在扩大现有业务规模的同时,积极拓展新的项目,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公司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年)》,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应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股利的分配方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时,公司应当每年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在盈利且资金充裕的情况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