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理获确认
⊙记者 高翔 ○编辑 颜剑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昨日向社会公开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条例》如顺利实施,将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取代《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等7部门公布施行了《暂行办法》,为行业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暂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无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有效的行政处罚,监管部门缺乏对违规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的有效处理手段,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制裁,影响了监管权威性和行业长远发展。
基于此,银监会会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就送审稿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实地调研,会同中国银监会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
《条例》拟从源头抓起,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高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注册资本等最低限额等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条件,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暂行办法》的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有地方金融办负责担保公司监管的人士对记者表示,“提高门槛有助于增强融资担保公司的个体实力,提高与银行的谈判能力,也增强了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征求意见稿还对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国务院建立融资担保业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监管体制予以了事后追认,且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工作人员、检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复制有关数据和资料。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监管中发现的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华东某市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总经理对记者表示,“向债权人通报违法违规情况或风险情况这条很关键,对担保公司有较大的约束力,因为大多数公司还是在乎自己的声誉的。”
上述地方金融办监管人士表示,“总的来说,《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比较接地气,对于一些关键性的细节问题也有涉及,如办理抵质押登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