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8月1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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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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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3 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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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变动事项已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经理变更手续,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4日
关于招商丰盛稳定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8月1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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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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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3 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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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变动事项已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经理变更手续,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4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的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17024;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8月20日成立。根据《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为三年,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
根据《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可转入下一保本期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现经本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聘请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担保人,并在第一个保本期结束后转入下一保本期;同时对《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 “释义”、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保本及保证”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基金管理人的信息进行了更新,对合同其它部分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也同步进行了修改和更新。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新了附件一:保证合同。投资者可访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及保证合同。
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提请备案。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mfchina.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
合同编号: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保证合同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联系电话:0755—83196412 传真:0755-83196405 邮编:518040
担保人: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 李若谷
电话:010-56508788 传真:010-56508799 邮编:100034
鉴于: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和《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以下简称为“当期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简称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3、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的募集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51亿元人民币。
4、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5、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5、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担保人资格、或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更换担保人,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担保人即可解除本《保证合同》,并要求担保人就其过错导致的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与担保人核对上月担保费,担保人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上月担保费划款函,基金管理人收到划款函后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担保费划入担保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中,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