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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2015-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查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投资”)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4年5月30日,公司披露收到伟伦投资的通知,伟伦投资于2014年5月29日将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00万股进行约定购回式融资,该部分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2%。2015年5月21日,公司披露因伟伦投资在2014年5月29日办理约定购回业务时未签署约定购回协议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伟伦投资将前述约定购回业务调整为减持。伟伦投资关于2014年5月29日进行了约定购回式交易的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

      2、2014年7月10日,伟伦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2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2%。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7月10日期间,伟伦投资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4%。伟伦投资在累计减持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未按照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卖出公司股票。

      伟伦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3.1.8条、第11.8.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3.1.8条、第11.8.1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2条、第4.2.19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第4.2.20条的规定。

      朱德洪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3.1.8条、第11.8.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3.1.8条、第11.8.1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2条、第4.2.19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第4.2.20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伟伦投资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