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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5-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版)

      小型微型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实现社会发展。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分布行业及区域广泛,丰富了我国多元化实体经济成分,对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的贡献逐步提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二是有利于切实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小微企业能创造大量就业机会,提供惠及大众的产品和服务,在增加收入、改善民生、稳定社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三是有利于推动经济调整与鼓励创业创新。小微企业经营机制灵活、敢于尝试创新,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发挥着独特积极作用,有效带动了产业技术升级、经济结构优化,加快经济发展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速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和科学转型,既能够促进小微企业更好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也是夯实经济可持续发展基础的必然要求。

      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试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投放于新疆股权交易中心、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协助选择并经发行人确认的、位于高新区(新市区)范围内或经高新区管委会(新市区政府)同意的其它区域的小微企业,将有效解决开发区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也是高新区(新市区)深入贯彻国家发改委“发改财金[2013]1410号”文件的重大举措。

      二、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政策

      为了进一步促进高新区(新市区)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高新区(新市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中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新政发〔2011〕126号)以及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高新区制定了《高新区(新市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意见从六个方面对小微企业发展做出扶持,包括营造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多方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优化对小微企业的服务,促进小微企业规范经营营造有序市场环境,加强组织领导。

      高新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提出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产业优化升级等项目,通过无偿资助(补助)、贷款贴息、种子期投入、投资引导等方式扶持高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1、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扶持一批优质中小企业;2、鼓励支持在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工业设计、文化创意设计、电子商务等行业领域创办特色小微企业;3、支持区内小微企业结构调整、资源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大集团协作配套、实现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4、支持民生工业(含服装产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节能减排等项目建设;5、支持建设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研发设计、商务信息、上市融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

      高新区从多方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通过六个方面发挥作用:1、发挥融资担保扶持政策优势。区经发、财政、科技、工商、质监、统计等部门每年遴选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形成《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库》,支持入库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科技保险等多种方式融资,对以上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进行补贴;鼓励高新区(新市区)辖区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性信用贷款,每年根据信用贷款额度对银行进行奖励;鼓励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对纳入《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库》的企业提供低费率贷款担保,担保费率在3%以下、100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不超过1%的保费补贴。2、推动中小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中小微企业上市扶持引导机制。对具有上市潜力、成长性好的中小微企业及时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成长性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进行重点指导、培育,对企业上市给予资金支持,帮助其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3、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集合票据、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形式进行融资,对其发行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4、加强中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建设。为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给予专项支持。5、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设立天使资金、创业投资资金、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资金等,吸引各种资本向区内聚集,扩大投资群体;通过财政奖励、收益税收减免、风险补贴等方式鼓励股权类投融资活动。6、逐步完善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多层次投融资体系,营造有利于科技金融融合发展的整体环境。发挥政府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整合各类资源,逐步形成贯穿重点中小微科技创新企业发展过程的协同扶持机制,条件成熟时设立金融超市或金融中心,提供可满足股权、债权、融资等多种需求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区内中小型科技企业创造平等、公开的融资机会。

      三、募集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

      (一)确定小微企业名单。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严格按照自营贷款的标准和程序,协助发行人认真审慎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对象;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可挑选优质的挂牌企业向发行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对象;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可通过对高新区(新市区)范围内小微企业的长期深入了解,挑选优质的小微企业,向发行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对象。经上述机构的推荐确定小微企业名单,提交发行人最终书面确定。

      (二)募集资金的归集、投放与监管。募集资金归集至发行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委托贷款形式投放给小微企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负责监督债券募集资金按发行文件与合同约定使用。

      (三)债券存续期内资金的监控与回收。根据发行人的另行专项委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负责监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协助发行人敦促小微企业在委托贷款到期时还本付息,并在债券到期时协助发行人归集偿债资金,办理本金及利息偿付。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全部委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投放于经发行人确认的、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内或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新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其它区域的小微企业。

      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小微企业,高新区管委会(甲方)、发行人(乙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丙方)签订了《框架协议》,并对各方在资金委托贷款环节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做了如下约定:

      (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市区人民政府)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委托贷款发放对象提出建议,并应指导乙方、丙方和小微企业处理相互委托贷款关系及其他相应的关系;

      2、甲方有权了解委托贷款发放情况和还款情况;

      3、小微企业出现违约时,指导、协助乙方、丙方催收或处理;

      4、甲方应委托丙方监管甲方出资设立的风险缓释基金。

      (二)发行人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在丙方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委托丙方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2、根据甲方、丙方提出的关于委托贷款发放对象的建议,乙方确定拟贷款的小微企业名单,同时根据丙方按照自营审贷标准、流程作出的贷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期限、增信方式、支付与偿还方式等内容),乙方最终确认实施,乙方可以否决委托贷款方案,但不能就方案内容进行更改。

      3、乙方应确保发放贷款的小微企业符合国家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对中小企业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4、乙方委托丙方跟踪监督发放给小微企业贷款的回收情况,丙方协助乙方对到期未收回的贷款负责清收;

      5、按照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获得偿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后的剩余资金。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的权利义务

      1、对委托贷款发放对象提出建议,并根据自营审贷标准、流程作出贷款方案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期限、增信方式、支付与偿还方式等内容),提交乙方最终确认实施;

      2、贷款方案中的贷款利率综合水平应不高于丙方自营贷款利率综合水平;

      3、按照乙方确认的贷款方案,向贷款发放对象发放贷款;

      4、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监管人和偿债资金监管人,按相关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和偿债资金进行监管;

      5、丙方对拟使用委托贷款的小微企业进行贷前调查,收集借款人的相关资料;

      6、丙方负责就发放贷款的小微企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提出意见,并确保发放贷款的小微企业符合国家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对中小企业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7、丙方协助乙方对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并定期(按季)向乙方提供委托贷款情况报告,供乙方参考;

      8、委贷过程中丙方应协助乙方尽量提高本期债券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本期债券委贷使用率达到95%以上,对于暂时没有完成委贷的临时性闲置资金,与监管银行共同协商处理;

      9、接受乙方委托,监管乙方设立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10、接受乙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债券资金实施监督,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11、管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偿债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归集,根据乙方的委托监控小微企业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并协助乙方催收到期借款;

      12、协助乙方归集偿债资金,办理本金及利息偿付事务。

      (四)委托贷款利率的确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严格按照自营贷款的标准和程序,协助发行人认真审慎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发行对象,并制定小微企业名单,提交发行人最终确定。发行人确定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的合格小微企业作为委托贷款借款人,由发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向其发放委托贷款的利率,但发行人拥有最终决定权,委托贷款利率综合水平应不高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自营贷款利率综合水平。

      第十三条 偿债保障措施

      一、偿债计划

      (一)偿债计划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6亿元,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偿付本息的时间明确,不确定因素少,有利于偿债计划的提前制定。

      为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确定专门部门与人员、设计工作流程、安排偿债资金、制定管理措施、做好组织协调等,以形成确保债券本息偿付安全的内部机制。

      (二)偿债计划的人员安排

      发行人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自成立起至付息期限或兑付期限结束,全面负责利息支付、本金兑付及相关事务,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或兑付期限结束后的有关事宜。

      (三)偿债计划的财务安排

      针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本期债券自身的特征、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特点,发行人将建立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安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还本付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债权代理人制度安排

      为维护本期债券投资者利益,发行人聘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如发行人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债权代理人将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协助或代理本期债券投资者行使追偿权。

      二、偿债资金来源

      本期债券偿债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来自使用本期债券资金的小微企业归还或清收的贷款本息(含罚息)。可以使用债券资金的小微企业的筛选从行业、资产状况、盈利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考量,推荐人包括新疆股权交易中心、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从源头降低违约风险。

      (二)为保证投资者利益,发行人与高新区管委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签订了《三方协议》,设置了包括风险储备基金和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在内的分层风险缓释措施。

      1、风险储备基金

      风险储备基金是募集资金投放过程中带来的资金收入,主要由委托贷款利率与债券发行利率形成的利差收入组成,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

      2、政府风险缓释基金

      政府风险缓释基金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从地方财政中按照发行规模5%的比例将资金存放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开立的风险缓释基金账户,作为本期债券的风险缓释基金。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债券发行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并于本次债券发行前从地方财政中划拨债券发行规模5%的专项资金,存放于设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的风险缓释基金专用账户。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高新区财政局代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风险缓释基金”的设立及专用账户的设立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本期债券的清偿资金及顺序

      1、本期债券首先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资金,用于偿还本期债券的本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资金包含小微企业归还或清收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风险储备基金、闲置的募集资金等;

      2、上述资金不足以清偿时,从政府风险缓释基金中支付;

      3、若上述资金仍不能满足债券本息偿付的需求,将由发行人以自身日常经营收入补偿。

      三、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一)发行人优良的资产是本期债券按期偿还的基础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96.01亿元,股东权益合计为62.51亿元,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优良。从资产规模来看,发行人在高新区大力支持下,业务不断发展,资产规模逐年递增,2012年至2014年三年年末,发行人经审计净资产规模分别为32.53亿元、35.16亿元和62.51亿元。发行人账面拥有地段较好的写字楼等投资性房地产7.50亿元,尚未设置抵押,在极端情况下,发行人可通过出售写字楼等房产实现现金流入,以及时偿付本期债券本息。发行人较大的资产规模和净资产规模是本期债券按期偿还的基础。

      (二)发行人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充裕的现金流为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了保障

      2012-2014年度,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86亿元、2.72亿元和3.41亿元,营业利润1.08亿元、0.95亿元和1.71亿元,净利润1.75亿元、1.60亿元和2.06亿元,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连续三年保持在较高水平。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资产管养、房屋租赁、工程建设、酒店服务等业务,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未来高新区将在资产管养和工程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发行人的支持力度,同时也将进一步发挥其在国有资产经营方面的既有优势,将更多经营性资产注入公司统一运营,多方位多角度支持发行人业务全面发展。发行人主营业务良好的经营现状和巨大的发展潜力是本期债券按期偿还有力的保障。2012-2014年度,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0.49亿元、4.37亿元和4.12亿元,经营活动具有较强的现金产生能力,能够为本期债券偿还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乌鲁木齐市及高新区对小微企业发展的大力扶持以及高新区小微企业良好的经营现状是本期债券按期偿付的依托

      在乌鲁木齐市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长期大力支持下,高新区小微企业发展势头良好,在产业调整、吸收就业、地方税收等各方面为高新区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高新区管委会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增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依托高新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为科技型、创新型和高成长性的优质小微企业,创造了完善的政策环境;通过与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合作,高新区以传统信贷及创新产品为小微企业发展争取多样化金融支持,千方百计解决小微企业资金瓶颈问题。小微企业良好的发展势头和优良的资信也为各类金融机构在高新区提供了优质的业务领域。未来高新区将继续采取多种途径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高新区小微企业良好的发展现状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将为本期债券按期偿付提供坚实的依托。

      (四)风险储备基金和风险缓释基金的制度安排是本期债券偿付风险的有效缓冲

      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来自小微企业归还或清收的贷款本息。为有效规避可能出现的小微企业违约风险,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本期债券在严格强化贷款投放及清收的制度安排的同时,设置了风险储备基金和风险缓释基金。其中风险储备基金是募集资金投放过程中带来的资金收入,主要由委托贷款利率与债券发行利率形成的利差收入组成,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政府风险缓释基金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发行规模5%的比例将资金存放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开立的风险缓释基金账户,作为本期债券的风险缓释基金。风险储备基金和风险缓释基金的设置能有效对冲本期债券因小微企业可能出现的违约而带来的偿付风险,最大限度保证投资者利益。

      (五)专项债券资金账户的监管是本期债券到期偿还的制度保障

      为维护本期债券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签署了《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和《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债权代理协议》。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本息兑付工作将通过偿债专项账户完成,根据协议约定,发行人应根据当期应兑付的本息金额向偿债专户及时划入足额资金,偿债资金一旦划入偿债账户,仅可以用于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到期支付本金。同时,如发行人未按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将协助或代理投资者向发行人追偿。

      (六)委托银行具备丰富的小微金融运作经验,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及贷后管理制度,有助于小微企业贷款本息的按时偿付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委托行,在小微企业金融业务领域具备丰富的运作经验。交通银行建立了一套完善并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及贷后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将充分利用自身业务优势,严格按照自营贷款的标准和程序,协助发行人认真审慎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发行对象,严格发放贷款,协助发行人做好贷后管理及贷款清收等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业务风险。

      (七)高新区管委会委派专门机构监管是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障

      高新区管委会安排高新区财政局对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转贷使用情况、本息兑付、偿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以确保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向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按时、足额偿还本期债券的本息。

      第十四条 风险与对策

      一、与本期债券有关的风险及对策

      (一)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且期限较长,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不排除市场利率上升的可能,这将使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的收益水平相对下降。

      对策:

      在设计本期债券的发行方案时,发行人在考虑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存在的利率风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以保证投资人获得长期合理的投资收益。同时,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以提高本期债券的流动性,分散可能的利率风险。

      (二)偿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发展政策和资本市场状况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可能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偿付。

      对策:

      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随着政府对发行人支持力度的逐步加大和发行人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发行人自身经营收入也将稳步增长,不断增长的营业收入对已发行债券的本息偿付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支持。同时,发行人与各大金融机构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有强大的融资能力。发行人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强大的融资能力为本期债券按期足额偿付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期债券上市事宜需要在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按照预期上市交易,也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在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时出现困难。

      对策: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在1个月内向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力争使本期债券早日获准上市或交易流通。同时,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的活跃程度也将增强,本期债券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降低。

      (四)信用评级变化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发行人的主体信用和本期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发行人目前的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若出现任何影响发行人信用级别或债券信用级别的事项,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信用级别或债券信用级别,都将会对投资者利益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对策: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针对可能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将密切关注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对于影响公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制定积极的应对措施,并保证本期债券本息的到期偿还,确保企业有一个良好的资信评级水平。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及对策

      (一)政策性风险

      发行人的基础设施项目收益和其他相关收入受政府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大,因此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果政府相关政策发生改变,可能会减少发行人的现金流入。信贷政策的变化和国家对融资平台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发行人融资能力和资金平衡能力带来一定影响。

      对策:

      针对可能出现的政策性风险,发行人将进一步跟踪政府的政策取向,加强对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及财政政策的研究,以便于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降低国家政策变动所造成的影响。同时,发行人正积极进行市场化集团公司的转型,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盘活存量资产,大力发展经营性业务,同时注重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实现投资与融资的同步发展。

      (二)经济周期风险

      发行人的业务范围包含基础设施类行业,其投资规模和收益水平都受到经济周期影响,未来经济增长继续放慢甚至衰退,发行人可能经营效益下降、现金流减少,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一旦出现财政收入大幅波动,将影响到高新区对发行人的支持力度,给发行人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对策:

      发行人将依托其综合经营实力,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经济发展环境合理安排投资节奏,尽可能降低经济周期波动对经营业绩产生的不利影响。发行人主营业务正逐步向多元化发展,进一步减少对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和财政补贴的依赖,降低高新区财政收入波动对其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

      (三)价格波动风险

      在发行人主营业务中,城市资产管养服务属于公用事业,行业定价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若政府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发行人主营业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策:

      发行人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得到了高新区管委会的大力支持。为了支持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的城市环境,增强高新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高新区管委会将高新区范围内的道路、绿化等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委托发行人运营,合同价款基本稳定。上述措施有效降低了市场价格波动给发行人带来的风险。

      (四)经营性风险

      发行人自身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多重因素都将构成影响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发行人作为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其自身经营不可避免的将受到当地发展战略、发展节奏以及其它方面因素的影响,如:发行人公司管养业务和代建业务的交易主体均为高新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款项支付的进度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表现,进而影响公司债务偿付能力。

      对策:

      发行人将积极维护自身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不断提高自身经营决策能力、财务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发展中的经营风险。同时,发行人将进一步做好与高新区管委会及财政局等方面的沟通与协调,争取业务发展和支付力度方面更大的支持。发行人将不断改善运营模式,提高营运效率,不断增强主营业务获现能力,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资金占用。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将趋于多样化,主营业务对政府部门的依赖将有所降低,主营业务获现能力将有所提高。

      (五)债务扩张风险

      发行人由于业务发展需要,近年来负债规模增长较快,其中有息负债规模也较大。债务规模的扩张增加了发行人的债务压力,有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对策:

      发行人债务规模的扩大一方面是因为高新区建设任务不断加剧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有效利用财务杠杆,扩大经营成果的要求。债务资金的运用对发行人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推动了发行人项目建设,具有稳定的偿还基础。发行人债务规模相对于发行人资产规模而言,仍处于较为合理的水平。发行人未来将强化负债管理水平,积极推动长期债务替代短期债务,同时将严格控制债务总体规模,降低财务风险。

      三、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风险及对策

      (一)借款人违约风险

      小微型企业具有信用资质先天性不足的劣势,我国小微企业大多数成立时间短,企业组织形式、管理模式、治理机制、产权制度和财务制度不完善导致我国小微型企业存在一定信用缺失状况,所以借款人信用风险已经成为银行小微贷款的最主要风险。

      小微企业处于市场竞争的末端环节,经营竞争环境相对处于劣势,在宏观经济发生波动的情况下,小微企业面临更多的系统性风险和政策性风险,抗周期性较弱。一旦小微企业因自身经营或系统性周期风险原因,发生经营恶化,将有可能导致小微企业出现违约,对本期债券偿付产生影响。

      对策:

      针对小微企业信用资质等问题,发行人将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协助下对小微企业进行充分调查,审慎选择贷款投放主体,加强风险控制及贷后管理,最大程度确保贷款及时、足额收回,并获取相应收益。同时发行人将保持对系统性周期风险以及政策性风险的研判,提前防范,及时调整转贷偏好、强化贷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因系统性风险及政策性风险导致小微企业经营恶化给本期债券带来的风险。

      为保证投资者利益,本期债券设置了包括风险储备基金和风险缓释基金在内的分层风险防控措施。如果风险储备基金和政府风险缓释基金方式仍不能满足债券本息偿付的需求,将由发行人以自身日常经营收入补偿。

      (二)银行操作和内控风险

      由于小微授信业务存在业务规模大、单笔数额小、客户需求复杂、单笔业务处理成本高的特点,从而对银行的科技管理系统、业务处理流程、专业人员技能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加之国内商业银行在小微信贷业务管理经验和手段上的欠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加大了小微业务的操作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对策: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通过建立健全小微信贷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小微业务风险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作业要求,在办理募集资金转贷业务时,严格按照自营贷款的标准和程序,认真审慎协助发行人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对象,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放款,同时在自营贷款和债券资金转贷业务之间设置防火墙,以此有效防范小微业务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

      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上海新世纪主要评级观点如下:

      一、评级报告内容概要

      (一)优势

      1、乌鲁木齐高新区作为乌鲁木齐市城区北扩的核心区域,乌鲁木齐市及乌鲁木齐高新区经济保持稳定发展,财政实力进一步增强,为乌高投业务运营提供了良好的支撑。

      2、乌高投为高新区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受区政府财力支持较大。

      3、乌高投管养资产规模的逐年扩大,管养业务收入成为公司最核心的收入来源,可持续性较强,且多元化的业务运营保障了其收入的稳定性。

      (二)风险

      1、信贷政策的变化和国家对融资平台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乌高投融资能力和资金平衡能力带来一定影响。

      2、乌高投管养业务和代建业务的交易主体均为高新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款项支付的进度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表现,进而影响公司债务偿付能力。

      3、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乌高投区或其他区域的小微企业使用,贷款资金的按期回收依赖于借款企业的信用质量,可能存在较大的回收风险。

      4、委托贷款的发放与回收管理较大程度上依赖受托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委托代理风险。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和上海新世纪的业务操作规范,在本次评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上海新世纪将对其进行持续跟踪评级,包括持续定期跟踪评级与不定期跟踪评级。

      跟踪评级期间,上海新世纪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发行人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以动态地反映发行人的信用状况。

      (一)跟踪评级时间和内容

      上海新世纪对发行人的跟踪评级的期限为本评级报告出具日至失效日。

      定期跟踪评级将在本次信用评级报告出具后每1年出具一次正式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与首次评级报告保持衔接,如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与上次评级报告在结论或重大事项出现差异的,上海新世纪将作特别说明,并分析原因。

      不定期跟踪评级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进行。在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根据已作出的书面承诺及时告知上海新世纪相应事项。上海新世纪及评级人员将密切关注与发行人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安排不定期跟踪评级并调整或维持原有信用级别。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在上海新世纪向发行人发出“重大事项跟踪评级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跟踪评级程序

      定期跟踪评级前向发行人发送“常规跟踪评级告知书”,不定期跟踪评级前向发行人发送“重大事项跟踪评级告知书”。

      跟踪评级将按照收集评级所需资料、现场调研、评级分析、评级委员会审核、出具评级报告、公告等程序进行。

      上海新世纪的跟踪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将对债务人、债务人所发行金融产品的投资人、债权代理人、监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披露对象进行披露。

      在持续跟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和上海新世纪应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及上海新世纪的网站上公布持续跟踪评级结果。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

      经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一)发行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就本期债券发行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审核程序,已经获得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

      (三)发行人具备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五)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从事企业债券发行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期债券进行审计。

      (六)发行人已聘请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安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发行人就本期债券发行的账户及资金监管、债权代理与相关方签署的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发行人就本期债券发行制订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对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十)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在重大法律事项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一)发行人已聘请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本期债券。

      (十二)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已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核准。

      综上所述,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符合《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税务说明: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就本期债券提出在银行间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场所市场上市或交易流通的申请。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的批准文件

      (二)2015年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三)发行人2014年、2013年及201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五)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2015年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七)《2015年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八)其他有关文件

      二、查询地址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一)发行人: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黄煌

      联系人:刘国威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三层

      联系电话:0991-3678935

      传真:0991-3678337

      邮政编码:830011

      (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徐孟静、孟翔、李晴、刘晨曦、费月升、谈俊彦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103室

      联系电话:010-66553783

      传真:010-66553283

      邮政编码:100033

      此外,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

      http://www.ndrc.gov.cn

      http://www.chinabond.com.cn

      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表一:2015年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网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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