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ST美利 公告编号:2015-062号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8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4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3日 15:00至 2015 年8月14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7日
5、召集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田生文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14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35271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8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59310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4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75961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1%。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公司关联股东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1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7896146股,其中同意27834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公司关联股东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6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
(2)关于变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3527194股,其中同意113198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3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69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3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 %。
(3)关于公司与特定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3527194股,其中同意113198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3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69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 %,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3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 %。
(4)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3527194股,其中同意113198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3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69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 %,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3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 %。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傅国旺 季灵芝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