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主任 王群航
7月31日,微信圈里流传:某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开会,其中的一个议题是讨论暂停赎回,主要内容有:“会议普遍认为,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暂停赎回是正常、合理的选择。部分合资基金公司外方股东直接要求公司暂停赎回。会议建议,完善公募基金暂停赎回机制。”
8月7日,某大报刊文《基金公司紧急辟谣“限制减仓”》,对于前期某传言进行了澄清。很好!而对于暂停赎回?不知上述传闻是真是假,反正,在公募开放式基金市场中这么严重的一个说法,我至今没有看到任何辟谣。
一、基金公司作为利益既得方应该会积极推动此事
回顾中国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基金公司经常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模仿国外的一些做法、搞一些所谓的创新,例如:2005年,有公司提出了并行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建议;2006年,复制和分拆曾经风行一时,等等,这些做法,笔者当时都是最早提出反对意见的,因为那些做法或涉嫌侵害投资者利益、或对于基金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无益。
基金公司作为最大的利益既得方,想积极推动暂停赎回,这种做法可以理解。而投资者作为被动的规则接受方,仅有的应对策略就是:不投资。投资者的明智应对措施,已经在当前的市场上有着鲜明的显现:(1)老式封闭式基金,现在剩下几个?当初为中国公募基金市场发展增加立下或汗马功劳的老封基,现在为什么发展不起来?因为封闭,因为上市折价。(2)近几年,有些基金公司在不断地尝试拉长开放式基金的封闭运作周期,产品类型主要是债基,期限主要是一年,且多数不敢上市。这些产品目前的数量极少,为什么?因为封闭。(3)私募基金基本上都是封闭运作、流动性不好的,发展的情况如何?公司的数量达到公募基金的几十倍,合计资产管理规模仅为公募基金的几分之一。
之前,就已经有基金公司在搞“暂停申购”,并给出了一些美妙的借口。由于这些基金多为业绩表现领先的基金,市场也就基本上默认了。现在,传基金公司又开始琢磨暂停赎回这件事情,如果任其发展下去,那么,开放式基金就会成为一大堆变相的封闭式基金。合适吗?利益既得方依然在孜孜不倦地找机会尝试推动原本天然具有自由赎回机制的开放式基金搞暂停赎回,似乎不太合适吧?
二、市场中的实际情况让我们推理出反面的结论
(一)投资者的市场敏感度差别较大
第一,作为中国专业研究基金市场最长的人,根据我多年以来的了解,如果是普通基民,由于他们不是股民,他们绝大多数不看实时股市行情,基本上都没有专业分析能力,二级市场敏感度很低,不会有集中赎回的情况发生,仅有少数人会后知后觉地陆陆续续做一些赎回。总之,散户基民的一致集中行动概率很低,基金公司完全不必高度防范他们做出短期集中赎回的可能性,
但是,如果某些基金的销售渠道太过于集中,责任就完全在于基金公司自己了,如果做不好渠道服务,就应该自罚,而不是得罪渠道,并嫁祸于投资者。
第二,机构投资者大都市场敏感度很高,会做择时。至于基金公司如何应对,各个公司的机构客户服务部门自有应对措施。前期,上海那个合资公司让某基金的日净值损失幅度超常理地在17%左右,已经给行业做出一个如何克服暂时性、突发类、单点型巨额赎回的“良好”应对示范了,并且“十分成功”——即使有涉嫌侵害普通投资者合法利益。这其中,更多的责任在于基金公司的合法、合规意识。
(二)基金公司自己的常规风控做得如何?
基金公司认为“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暂停赎回是正常、合理的选择。”的确是这样吗?根据基金的二季报数据和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的统计,以截至今年6月12日股市行情最高点时绩效领先的前10名主动权益类基金为例,我们可以看到:
(1)它们前10大重仓股的平均集中度为62.72%;如果从净资产的角度来看,最高一只基金的重仓股集中度为94.29%。很高!
(2)有5只基金做了放大投资,最高的放大投资比例为20.14%,即该基金的实际股票投资金额,比其基金资产净值的可投资上限(做了0.95的系数调整)多了20.14%。非常激进!
(3)若按照8月8日之前的老式基金分类方法,上述10只基金中有2只是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8只是老式股票型基金。而按照8月8日之后的新式主动权益类基金分类方法,这10只基金全部是混合基金。就是他们,股票投资仓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平均比例为96.99%、占基金资产总值的平均比例为85.12%。这样的仓位,对于混合基金来说,显著偏高!
上述统计,是在股市行情暴跌了半个月之后的数据。这些情况说明了什么?超高的重仓股集中度、积极地做放大投资、股票投资仓位很高,归结到一个方面,就是这些绩优基金基本上都没有做大类资产配置调整。基金公司的这一系列行为,名义上可以美化成为风格展现,而事实上呢?是不愿意做择时,还是做不好择时?基金契约里写了有,实际操作中为什么没有?
这些情况的出现,充分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应该还可以有很大的改善和提高空间,如果做好风控,做好分散投资,做好组合投资,做好择时,做好大类资产配置调整,何愁流动性问题?何愁无法应对赎回?
第二,假如连像“公募基金公司这样的最大型专业机构投资者都无法做好择时”这个观点能够成立,那么,前一项分析就都不是事了。而这一连串的观点如果能够成立,何来市场的集中赎回压力呢?若果真如此,又何必要劳神暂停赎回呢?
三、暂停赎回,不一定就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为何基金公司现在提出这种建议?原因在于前期特定的市场环境:股市暴跌,并出现了千股停牌、千股跌停的奇观,不仅让很多基金公司心有余悸,或许也触发了他们的灵感:股票能够停牌,基金应该也可以暂停赎回。可这完全是两码事。这种情况能有几回?就那么几个交易日,难道都熬不过去?难道真的就会让一些基金公司面临无法应对赎回的风险? 公募基金的分散投资、组合投资是如何执行的?
上周,对于暂停赎回,我做了一次网上的市场调研,看看大家对于这个问题的态度,结果是:有数十人表态,除了两个基金公司的人、一个媒体的人及一个未知身份的人跟风,都表示赞同之外,其他的人一致反对。以此为基础,我想,如果真就暂停赎回来一次全体基民投票表决,估计很难通过。
什么是开放式基金?什么是公募基金?这些最为基本的特点,希望基金公司要经常回味,并落实到投资运作、市场服务的过程当中。
暂停赎回,当前不一定就是一种很好的策略或制度选择,因为:(1)违背了公募基金、开放式基金的基本原理。(2)助长了某些基金公司的非合规意识。(3)若单只、几只基金施行,可能会波及其他基金,甚至会跨类别波及,进而波及整个市场。(4)若某个、某些基金公司施行,极有可能会拖累其他公司,进而影响到市场全局。(5)如果有基金、有公司施行,则必定会成为未来FOF中新的风险防范点,因为这是涉及基金公司风控和诚信的重要问题。(6)一旦恢复赎回,可能会触发真正的大规模集中赎回。
我不是绝对地、完全地反对搞暂停赎回,本文在此给出两个建议:第一,未来,基金公司可以在某些新基金发行时,在基金契约中明确地写入这一条。
第二,对于老基金,可以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对这个重要的制度调整做“全民公决”。
四、国内证券市场的大事通常不需要外国人来指手画脚
“部分合资基金公司外方股东直接要求公司暂停赎回”。外方股东的这种做法合适吗?自前期上海某合资基金公司某基金的日净值损失幅度为17%左右的事件发生过之后,笔者就正式开始对一些合资基金公司外方股东的遵纪守法、道德风险、专业素质等保有怀疑和警惕了。
8月10日,某大报刊文《QDII发独立宣言弃用外资顾问》,“目前118只QDII基金中仅有18只还设有境外投顾,占比为14%,为QDII出海8年来的最低水平”。为什么?因为:服务力度不够、要价太高、拥有海外投资顾问的QDII业绩优势不明显。其中,最后一条原因最有力度。这说明很多外资并不如他们标榜的那么高大上。那些外方投资顾问,连QDII都不需要他们来推荐他们自己市场的股票了,更何况中国的市场?
那些给合资基金公司提“要求”的外方股东,无论他们是什么样的,都非常不适合对于如此重大的事情指手画脚。重要原因之一,是他们绝大部分不了解中国,更何况暂停赎回是一件事关中国基金市场、中国股票市场、中国证券市场风险控制和稳定发展大局的大事。
或许,这里会不会有另外一种情况呢?很多国人历来缺乏自信,很多事情,如果拉上了外国人,就会显得有底气很多。那么这一次,他们是否又在轻车熟路地故伎重演了呢?如果真是这样,则可以反证:他们心里没底。
也许,有人会说:因为外国的基金市场有,所以我们也可以有。这种逻辑其实是不成立的。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妓院是合法的,在中国可以有吗?
五、市场影响重大的事情应由监管层统一部署
当然,对于如此有重大潜在市场影响力的暂停赎回行动,最终还是应该有监管机构来制定统一的实施标准和方法,作为一种当极端情况出现时的紧急预案,也未尝不可。
(一)实施暂停赎回,要有可以量化的具体的实施条件,并公布出来。这样的条件,投资者可以通过统计事先有所预警,并在此基础上提前做出相应的准备;这些条件,必须是比较难以触发的,否则,实施的过于频繁,对于市场会造成很多伤害。或许,有的人担心这种做法会提前引起市场的不必要动荡,其实不一定,分级基金的B份额面临下折风险之前的风险预警就是很好的例证。
(二)要确定可以实施暂停赎回的基金类型。如果实施暂停赎回,是全部都暂停,还是暂停一部分?个人认为,既然要防范风险,实施暂停赎回,那就不妨做事做彻底,对所有的基金都实施暂停赎回,以及暂停各种二级市场交易、套利。
(三)要确定实施暂停赎回时的公司范围。个人认为,既然对所有类型的基金都可以实施暂停赎回,那么,为了市场的公平,如果实施暂停赎回,则是所有的基金公司都要执行暂停赎回。
(四)如果实施了全面的暂停赎回,则申购、认购、二级市场交易、套利、转换、过户等都应该同步全面停止。因为全面实行暂停赎回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如果在积极防范风险的同时,还让投资者来买基金,则是明显与理不通的。
(五)如果公募基金全部被暂停赎回了,为了市场的公平,私募基金也应该立即被要求全面执行暂停赎回。公募基金的持有人主要是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私募基金的持有人都是中、高净值人群,风险承受能力相对更高,更应该被一视同仁。
(六)如果实施了全面性的暂停赎回,为了实现风险公担,还应该让基金公司、托管机构、指数公司等同时停止收取管理费、托管费、指数使用费等。否则,上述机构作为利益既得方,不这样做,他们就不会有积极避免和终止使用暂停赎回这种极端风控措施的动力,同时,更是为了不让这些利益既得方“不劳而获”。
至于是否可以把实施暂停赎回的决定权交由基金公司来自己决定,个人认为不妥,因为:一来,他们是利益既得方;二来,大家对于市场的分析、判断的能力和水平等不一样。如果放任,只会让市场更乱。但如果一定要做,则必须要有严苛的实施条件,如:暂停赎回期间要每天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基金的规模、资产配置情况、行业组合情况、个股持有情况,等等;上述信息披露必须是要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