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97 债券代码:122162 债券简称:12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中孚债”公司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06
●回售简称:中孚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21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8月28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2012年公告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2年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2162,简称“12中孚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2、根据《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7.5%,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本公司将上调票面利率,即将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调整为8%,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3、“12中孚债”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登记期(2015年8月17日-8月21日)内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中孚债”进行回售申报,若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安排。
4、“12中孚债”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8月28日)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中孚债”。
6、本公告仅对“12中孚债”持有人申报回售的相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中孚债”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2中孚债”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5年8月28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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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2中孚债”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 12中孚债(122162)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7.5%
7、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张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2年8月28日
10、付息日期: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2017年8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计息期限:自2012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27日
13、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4、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5、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公司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次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在本期公司债券回售登记期,发行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回售提醒公告至少3次。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不再享有回售权。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后的3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
17、担保情况:公司控股的金岭煤业和金星煤业将合法拥有的采矿权为本期公司债券提供抵押担保,以保障本期债券的按时还本付息。
18、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9、债券受托管理人:本公司聘请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20、募集资金用途:用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和偿还银行贷款。
21、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12中孚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06,回售简称:中孚回售
2、本次回售登记期: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21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需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方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8月28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中孚债”,请“12中孚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8月28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期间利息,利率为7.5%。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2中孚债”派发利息为75.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2中孚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的价格
根据《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即100元/张。
六、回售申报期
本期债券回售设备的登记期为2015年8月17至2015年8月21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中孚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21日正常交易时间内(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6,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中孚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2中孚债”持有人在回售登记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2中孚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5年8月28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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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本次回售等同于“12中孚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8月28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中孚债”债券。请“12中孚债”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谨慎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十、关于本期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中孚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5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债券付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12中孚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送达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十一、相关机构
1、发行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联系人:杨萍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政编码:4512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室
联系人:顾磊、徐金菊
电话:0571-87828165
传真:0571-87828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