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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5-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7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8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5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

      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投票一致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供投资者查阅。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上半年利润分配的预案》;

      公司2015年上半年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稳步增长、资本公积金充足,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审字[2015]第005876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6,919,495,810.33元(母公司报表)。

      考虑到公司的成长性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为持续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经营发展的成果。经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提议2015年上半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公司股份总数1,378,129,91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2,756,259,834股,资本公积余额为5,541,365,893.33元;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

      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此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章程修改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5上半年度拟以2015年6月30日总股本1,378,129,91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1,378,129,917股。若上述分配方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将发生变化,董事会就《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等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详见本公告附件章程修正案)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15年9月8日(星期二)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9月1日(星期二)。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鉴于公司2015上半年度拟以2015年6月30日总股本1,378,129,91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1,378,129,917股。本次转增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将发生变化,董事会就《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等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如下修改:

      ■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7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8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5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

      会议应参与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5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本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2015年上半年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审字[2015]第005876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6,919,495,810.33元(母公司报表)。

      公司拟以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公司股份总数1,378,129,91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2,756,259,834股,资本公积余额为5,541,365,893.33元。

      除上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外,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

      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此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章程修改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7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邦和项目

      2014年1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2,6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9.12元,共募集资金总额49,712.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7,671.5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14年5月29日到账,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4]00019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4年8月,公司以30,000.00万元募集资金补充上海莱士公司营运资金。

      2015年6月25日与2015年7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邦和项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拟变更子公司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郑州莱士”)“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独立生产线及凝血因子中试场地改建项目”和“郑州莱士质检中心及生物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合计7,671.52万元及利息用于上海莱士“新单采血浆站开设和建设项目”。

      截至2015年6月30日,邦和项目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17,963.84万元,其中利息收入为292.36万元,支付银行手续费0.0461万元。

      (二)同路项目

      2014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37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140,221股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5年4月,公司向特定对象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计发行股票12,888,107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51.21元,共募集资金总额66,00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63,872.7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15年4月23日到账,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5] 00022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5年6月,公司以30,00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营运资金。

      截至2015年6月30日,同路项目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33,927.73万元,其中利息收入为55.05万元,支付银行手续费0.0235万元。

      (三)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总金额为51,891.57万元,其中利息收入为347.41万元,支付银行手续费0.0696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与使用、投资项目变更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业经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2014年6月,公司就邦和项目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5年5月,公司就同路项目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总数量为四个,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截至2015年6月30日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将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三方监管协议》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截至201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截至2015年6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2015年6月25日与2015年7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邦和项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拟变更郑州莱士“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独立生产线及凝血因子中试场地改建项目”和“郑州莱士质检中心及生物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合计7,671.52万元及利息用于上海莱士“新单采血浆站开设和建设项目”。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股票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7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9月8日(星期二)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7日-2015年9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7日15:00至2015年9月8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日(星期二)

      3、会议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会议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5、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6、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上半年利润分配的预案》等议案。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9月8日(星期二)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7日-2015年9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7日15:00至2015年9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中心;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参加会议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9月1日(星期二),截至2015年9月1日(星期二)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公司2015年上半年利润分配方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2需以议案1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获得审议通过为前提条件,仅当议案1获得通过后,议案2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议案2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5年9月3日、9月4日(星期四、五),9:00-11:30,13:00-16:0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须在2015年9月4日下午16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函登记地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上海莱士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1401

      传真号码:021-37515869

      4、其他事项:

      (1)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登记日办理会议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按照上文第2点登记方式的要求,凭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在会议现场办理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2130888-217

      联系人:张屹 孟斯妮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证券代码:362252;投票简称为“莱士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

      ①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00元代表总议案(对所有议案统一表决);1.00元代表议案一,2.00元代表议案二,具体如下:

      ■

      注:A.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B.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为有效意见,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C.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③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④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a.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帐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6-8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b.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

      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则服务密码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则次日方可使用。

      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

      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申请数字证书咨询电话:0755-83239016/25918485/25918486

      申请数字证书咨询电子邮件地址:cai@cninfo.com.cn

      网络投票业务咨询电话:0755-83991022/83991101/83991192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①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②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帐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股东可选择CA证书登录;

      ③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④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7日15:00-2015年9月8日15:00。

      3、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张屹、孟斯妮

      2、电话:021-22130888-217

      3、传真:021-37515869

      4、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上海莱士董事会办公室

      5、邮编:201401

      6、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7、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在本次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项下划“√”):

      ■

      若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进行表决:

      [ ]可以 [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