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15-081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黎仁超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8月17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16日至2015年8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6日15:00至2015年8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华西能源科研大楼一楼会议室。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股份173,604,8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5237%。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62,458,3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013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146,5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04%。
(3)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7人,代表股份11,146,5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0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8,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146,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黎仁超、毛继红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作为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收益债第二差额补偿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8,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146,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黎仁超、毛继红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向佳木斯博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8,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146,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黎仁超、毛继红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2015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8,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146,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黎仁超、毛继红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1、2、3、4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同时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慧颖、井泉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