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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的回复公告
    2015-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2015—067号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收到股东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15】1545号)的回函——《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全文内容如下:

      尊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本人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以下称“我方”)于2015年8月13日收到贵方发出的《关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指出我方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如下与事实不符之处:

      “(一)7月17日,胡波、胡彪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前六个月内其累计增持西藏旅游5,858,109股,未减持份。根据7月28日披露的修订后报告书,实际情况为二人在前六个月内累计增持西藏旅游6,615,409股,累计减持757,300股。

      (二)7月28日,胡波、胡彪在前述修订后的报告书中披露,其在7月15日购买西藏旅游股份的行动中,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招商证券信用担保账户购入。实际情况为二人通过普账户和信用担保均有购入行为。”

      并请我方进行补充更正,同时说明是否参与西藏旅游有关的融资融券业务,是否属于上交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十一号 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的规范范围。现我方就上述问题回复如下:

      1、我方2015年7月17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由于信息统计工作疏漏,“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忽略了期间卖出的股份数,仅列示买入净额。但该结果对买卖的累计净额、我方持有的股份数、比例、以及后续的权益变动并无影响。问题发现后,我方积极配合西藏证监局核查,并已于2015年7月28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了《更正说明》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同时向投资者致歉。收到贵所《监管工作函》后,我方又重新复核了西藏旅游股票交易的所有历史记录,《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中所披露无误。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在“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中披露2015年7月15日我方“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招商证券信用担保账户购入”,系因当日增持行为主要通过前述账户进行,且因通过信用担保账户买入容易产生误解,我方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将其作为重大事项进行提示,故而忽略了普通证券账户中相对较小的买入交易。我方将重新修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更正相关疏忽,并向监管部门及其他投资者致歉。

      收到贵所《监管工作函》后,我方详细核对了所有历史交易的交割单,现将我方历史交易西藏旅游股票详细情况列示如下:

      ■

      3、我方并未参与西藏旅游有关的融资融券业务,基于:

      (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融资融券交易由如下构成:①在证券公司开立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等账户,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②投资人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

      (2)西藏旅游并不属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标的范围,无法以其为标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我方信用交易担保账户对西藏旅游的买卖交易均为担保品买卖性质,我方取得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成都西一环路证券营业部客户历史成交查询记录,相关信用担保账户(胡波9970620958;胡彪9990620841)的历史交易结果显示,我方对西藏旅游股票的所有交易均标示为“担保品买入/卖出”,并未涉及“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行为。

      综上,前述交易系我方以自有资金通过信用担保账户买入西藏旅游股票作为担保品,并非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融资买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西藏旅游股票。因此,我方与西藏旅游有关的交易不属于上交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十一号 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的规范范围。

      4、今后我方将加强学习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附件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回复委托人咨询有关问题的备忘

      附件2:证券公司出具的历史交易查询结果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7日

      ●备查文件

      1、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回复委托人咨询有关问题的备忘;

      3、证券公司出具的历史交易查询结果。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版)

      上市公司名称: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藏旅游

      股票代码:600749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波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

      拉德方斯大厦西楼506

      股份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旅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藏旅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姓名:胡波

      身份证号:422725********0819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

      拉德方斯大厦西楼506

      邮政编码:610042

      联系电话:028-6511 1588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波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姓名:胡彪

      身份证号:422725********6312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

      拉德方斯大厦西楼506

      邮政编码:610042

      联系电话:028-6511 1588

      2、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胡彪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坚定看好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秉承价值投资理念,认可并看好西藏旅游未来发展前景,希望通过此次股份增持,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获取上市公司股权增值带来的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本次股份增持外,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西藏旅游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西藏旅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西藏旅游股份18,136,975股,占西藏旅游总股本的9.5893%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5年7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西藏旅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278,866股,占西藏旅游总股本的6.4920%。

      ■

      上述增持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西藏旅游股份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西藏旅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累计持有公司股票5,858,10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973%,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累计增持西藏旅游6,615,409股,累计减持西藏旅游757,300股,具体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本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在2015年7月15日购买西藏旅游股份的行动中,使用自有资金分别通过浙商证券普通账户和招商证券信用担保账户购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张晓龙、潘丽萍

      3、 电话:0891-633 9150

      传真:0891-633 9041

      声 明

      本人承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胡 波

      签章:

      签署日期:2015年8月7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胡波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