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5-11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16日~8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6日下午3:00至2015年8月17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监事会;
5、主持人:公司监事长陈文平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0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59人,代表股份305,469,5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5575%。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87,805,1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195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人,代表股份17,664,4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2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选举吴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为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1月12日。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05,447,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28%;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7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1,79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8987%;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100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倪北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监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名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5-12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12日以电话、专人递送、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15年8月17日在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亲自出席会议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吴静主持,并作出如下决议:
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监事长1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选举吴静女士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长,任期为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1月12日。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