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勤上光电”)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度,公司的控股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勤上光电资金日最高余额3,950万元,单笔最大金额4,456.85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勤上集团全部归还上述资金。2014年1月至7月,勤上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勤上光电资金日最高余额3,878.51万元,单笔最大金额4,125万元,截至2014年12月19日,勤上集团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直至2015年4月29日,公司才披露了上述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勤上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旭亮,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温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10条、第4.2.11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毛晓斌,时任财务总监胡玄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勤上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旭亮,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温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毛晓斌,时任财务总监胡玄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