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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岁添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5-08-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8月1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第二个运作周期为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本基金第二次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9月7日的五个工作日。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为本基金的第三个运作周期。在运作周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在国投瑞银网上直销首次申购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面向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基金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

      对于其他投资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申购费用的优惠。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对于A类、或C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和C类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费率水平如下:

      ■

      其中,“持有时间少于一个运作周期”指在同一开放期中申购后又赎回的情形。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赎回费用的优惠。

      (4)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5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贾亚莉、曹丽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5.2 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吴江农商行、包商银行、杭州联合银行、渤海银行、大连银行等。

      (2)代销券商: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兴业证券、华泰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国盛证券、华安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中信证券(山东)、齐鲁证券、安信证券、瑞银证券、国元证券、第一创业证券、长城证券、渤海证券、山西证券、中投证券、广州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上海证券、国都证券、国金证券、万联证券、江海证券、华宝证券、财富证券、方正证券、信达证券、宏源证券、国联证券、中金公司、华福证券、中航证券、中信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世纪证券、厦门证券、爱建证券、东北证券、日信证券、东吴证券、国海证券、华鑫证券、浙商证券等。

      (3)其他销售机构:天相投顾公司、众禄基金销售、长量基金销售、好买基金销售、数米基金销售、天天基金销售、展恒基金销售、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和讯科技、宜信普泽投顾、大智慧财富管理、诺亚正行、中信建投期货、汇付金融、中信期货等。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在国投瑞银网上交易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详见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本基金若参加其他代销机构的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告或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2)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9月7日为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2015年9月7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即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9月7日办理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关于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已于2015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发布了《关于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办理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根据基金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2015年8月17日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现将本基金实施份额折算结果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份额折算结果

      份额折算基准日(2015年8月17日)折算前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892元,精确到小数点第9位为1.891553256元。本公司按照1.891553256的折算比例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折算日日终,本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相应地,本基金每1份基金份额折算为1.891553256份。本基金总份额数由3,645,807,269.28份变更为6,896,238,610.60份。

      本基金场外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场内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按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价值,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折算前后无实质变化。投资人自公告之日起即可查询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折算后份额。

      二、上市交易及申购赎回

      本公司将申请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具体日期见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9日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8月18日起,本公司以AMAC行业指数作为计算依据,对旗下下列基金持有的相关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调整:

      ■

      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自上述相关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恢复按市价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