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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
    更正公告
    2015-08-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5-033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在报告中“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项下二、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和摘要中“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项下(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之股东名称填报有误,更正后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同时予以更新。

      现将内容更正如下:

      (一) 原披露“2015年半年度报告内容”公告为:

      单位:股

      ■

      更正为:

      单位:股

      ■

      (二)原披露“2015年半年度摘要内容”公告为:

      ■

      更正为:

      ■

      除以上情况外,无其他内容更正。本次对半年报内容的更正不会对公司2015半年度业绩造成影响。对于更正半年报内容给投资者及报告使用人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加强对定期报告披露相关规定的学习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的审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002735 证券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5-031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包装膜、托盘、缓冲材料等塑料制品,主要应用于电子计算机、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的生产周转及销售包装。

      2015年上半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呈高位趋缓态势,全行业转型升级加快、结构调整继续深化,规模以上电子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0.8%,但一些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产业发展仍面临挑战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公司全体员工紧密围绕董事会制定的目标共同努力,实现销售收入20,850.68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123.92万元。

      公司是“中国包装行业百强企业”,拥有14家子公司,分布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电子制造发达地区,以及郑州、武汉、成都等中西部新兴区域,基本覆盖了我国电子制造业集聚的核心区域,使得公司在跨区域及时、稳定供货方面具有较强的领先优势,因而获得了电子制造行业客户的认可,客户资源的优势日趋显著。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