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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8-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5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18日下午2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17日—2015年8月1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15:00 至2015年8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2-3号民和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孙希民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129,421,7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302,046,632 股的 42.8483 %。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4,32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8490%。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15,10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93%。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5,10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93%。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9、股权登记日

      2015年8月12日(星期三)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11,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5,100,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因公司董事长孙希民先生为宝泉岭农牧副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此次为宝泉岭农牧提供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孙希民先生作为关联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律师、杨依见律师发表意见: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