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74 证券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5-034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8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成都市小南街23号川投大厦1601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淳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9人,董事毛学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在任高管3人,列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提案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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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提案报告,分项表决如下:
2.01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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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3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议案名称: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5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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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议案名称: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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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议案名称:对董事会实施回购方案的授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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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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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二项议案(共分7项表决)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树、罗楷燃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0日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5-035号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七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7 日以送达、传真和电话通知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8月19日在川投大厦160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淳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0名,实到9名,董事毛学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授权委托董事李文志先生代为参会并行使表决权。5名监事、3名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报告:
(一)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审议的提案报告》:
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时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金融投资报》和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向国电大渡河公司进行4.8亿元银行委托贷款的提案报告》:
向参股10%的大渡河公司提供委托贷款4.8亿元,期限不超过3年,利率不低于其同期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利率。
(三)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关于向子公司川投电力和天彭电力借款的提案报告的提案报告》:
公司以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子公司川投电力公司借款6500万元,向子公司天彭电力公司借款1500万元,共计8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向国电大渡河公司进行4.8亿元银行委托贷款的提案报告》和《关于向子公司川投电力和天彭电力借款的提案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向参股10%的国电大渡河公司提供4.8亿元银行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利率不低于其同期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利率。该笔委托贷款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确保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国电大渡河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来分析和评估,该笔贷款风险可控。
2.关于向子公司川投电力和天彭电力借款的提案报告,该项借款是公司与下属子公司川投电力和天彭电力的正常经济活动,借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有利于盘活存量资金,创收增效。该事项分别经川投电力和天彭电力董事会通过,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坚持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
3.上述提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提案内容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0日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5-036号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七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7日发出,会议于2015年8月19日在川投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主席董建良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的监事 5 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提案报告进行了表决:
(一)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2015年半年报及摘要审核意见的提案报告》
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已编制完成,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在本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向国电大渡河公司进行4.8亿元银行委托贷款审核意见的提案报告》
监事会认为:
该笔委托贷款符合降低财务成本,盘活存量资金的目的,鉴于国电大渡河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良好,且该笔委托贷款收回本息的期限灵活,我们认为相关风险可控。
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向子公司川投电力和天彭电力借款审核意见的提案报告》
监事会认为:
该项借款是公司与下属子公司川投电力和天彭电力的正常经济活动,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金,创收增效,相关风险可控。
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 8月20日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5-037号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回报、维护公司股价,使股价与公司价值匹配,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以不超过每股10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回购的股份暂作为库存股做账务处理,待回购完成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进行最后处理。回购方案已经2015年8月4日召开的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5年8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15年8月4日、8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金融投资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相关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邮寄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10月4日。
2、联系方式: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23号
邮编:610015
电话:028-86098649
传真:028-86098648
联系人:鲁晋川、黄希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