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5-07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8月19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12位,10位董事现场参会并行使表决权。因工作原因,董事卢正刚先生、独立董事何德旭先生无法现场出席会议,分别授权董事长杨泽柱先生、独立董事高培勇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全体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泽柱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2015年半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该报告。
(二)《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该报告。独立董事对本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公司2015年半年度合规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该报告。
(四)《公司2015年半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该报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开展即期外汇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为给客户在跨境投融资业务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外汇交易服务,满足客户对外汇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进一步发挥公司综合金融服务功能,董事会同意:1、公司在董事会授权的证券自营业务额度内开展即期外汇结售汇业务,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即期外汇结售汇业务具体规模;2、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业务资格申请相关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开展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的议案》
为扩展公司业务领域,完善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1、同意公司在董事会授权的证券自营业务额度内开展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决定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具体规模;2、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业务资格申请相关具体事宜;3、如涉及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等变更事项,董事会同意上述变更事项,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具体变更手续。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并指定人员代行职责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1票,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因对该议案的合理性无法判断,公司独立董事汤谷良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公告》刊登于2015年8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2015年半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公司2015年半年度合规工作报告》、《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刊登于2015年8月20日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5-07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5年8月19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各位监事。会议应到监事4人,实到监事4人,全体与会监事均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监事长田丹先生主持,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监事以赞成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报告。
(二)《公司2015年半年度合规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监事以赞成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报告。
(三)《关于提名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监事胡思勇先生因个人原因向监事会申请辞职。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向第七届监事会推荐,拟提名骆鹏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监管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监事以赞成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骆鹏飞先生简历见附件。
三、备查文件
1、加盖公司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司监事辞职公告》刊登于2015年8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15年半年度合规工作报告》、《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刊登于2015年8月2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骆鹏飞先生,1972年9月出生,籍贯湖北崇阳,中共党员,汉族人,高级会计师;1993年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审计专业,同年进入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工作;2007年11月任集团计划财务部副主任;2009年4月任三峡分社党委委员、副社长、财务总监;2012年4月任计财部副主任兼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2015年7月任湖北楚天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三峡农商行董事、湖北楚天金阳有限公司董事长。
骆鹏飞先生未有受中国证监会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亲属关系;不持有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骆鹏飞先生担任证券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尚待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核准,其他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5-07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辞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个人原因,公司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徐锦文先生向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一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徐锦文先生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徐锦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后将继续在公司任职。
为确保公司相关事务不受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未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期间,董事会指定由公司董事、总裁邓晖先生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将尽快按照规定确定新的董事会秘书人选。
徐锦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此,公司董事会对徐锦文先生过往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感谢。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5-08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辞职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8月19日收到监事胡思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胡思勇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因胡思勇先生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少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情形,胡思勇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监事会时生效。胡思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胡思勇先生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公司合法合规运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等方面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能,在此,公司监事会对胡思勇先生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向第七届监事会推荐,拟提名骆鹏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监管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5-08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亦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8月19日(星期三)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9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星期二)下午3:00至2015年8月19日(星期三)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金融街丽思卡尔顿酒店(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东街1 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泽柱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81人,代表股份1,497,079,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675%,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79人,代表股份548,191,2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59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14人,代表股份1,488,097,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8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67人,代表股份8,98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所有议案均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97,079,331(十四亿九千七百零七万九千三百三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1,495,826,431(十四亿九千五百八十二万六千四百三十一)股
占99.9163%
反对:994,100(九十九万四千一百)股
占0.0664%
弃权:258,800(二十五万八千八百)股
占0.0173%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48,191,223(五亿四千八百一十九万一千二百二十三)股,意见如下:
同意:546,938,323(五亿四千六百九十三万八千三百二十三)股
占99.7714%
反对:994,100(九十九万四千一百)股
占0.1813%
弃权:258,800(二十五万八千八百)股
占0.0473%
(二)《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97,079,331(十四亿九千七百零七万九千三百三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1,495,778,231(十四亿九千五百七十七万八千二百三十一)股
占99.9131%
反对:1,293,100(一百二十九万三千一百)股
占0.0864%
弃权:8,000(八千)股
占0.0005%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48,191,223(五亿四千八百一十九万一千二百二十三)股,意见如下:
同意:546,890,123(五亿四千六百八十九万零一百二十三)股
占99.7627%
反对:1,293,100(一百二十九万三千一百)股
占0.2359%
弃权:8,000(八千)股
占0.0014%
(三)《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97,079,331(十四亿九千七百零七万九千三百三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1,495,778,231(十四亿九千五百七十七万八千二百三十一)股
占99.9131%
反对:1,214,800(一百二十一万四千八百)股
占0.0811%
弃权:86,300(八万六千三百)股
占0.0058%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48,191,223(五亿四千八百一十九万一千二百二十三)股,意见如下:
同意:546,890,123(五亿四千六百八十九万零一百二十三)股
占99.7627%
反对:1,214,800(一百二十一万四千八百)股
占0.2216%
弃权:86,300(八万六千三百)股
占0.0157%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97,079,331(十四亿九千七百零七万九千三百三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1,495,782,831(十四亿九千五百七十八万二千八百三十一)股
占99.9134%
反对:1,119,000(一百一十一万九千)股
占0.0747%
弃权:177,500(十七万七千五百)股
占0.0119%
以下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48,191,223(五亿四千八百一十九万一千二百二十三)股,意见如下:
同意:546,894,723(五亿四千六百八十九万四千七百二十三)股
占99.7635%
反对:1,119,000(一百一十一万九千)股
占0.2041%
弃权:177,500(十七万七千五百)股
占0.032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贺伟平、王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监票、计票、见证人员签字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于2015年8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